肇事者死亡,受害者家屬向誰索賠?
上觀新聞11月2日消息,今天上午,重慶萬州墜江公交車事故原因公佈:乘客坐過站與司機激烈爭執並互毆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調查通報還提到:“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經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指向的正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很多人譴責打人女乘客“害死整車人”,為司機“鳴冤”;也有人認為司機還手,未顧及車上乘客安全“擅離職守”。那麼,這一起造成15人不幸離世的事故,究竟哪些人需要承擔責任?直接責任人都離世後,遇難者家屬能否要求民事賠償?
公交車司機遇襲撞車是“潛規則”?
今天上午,與調查報告一同發佈的公交車行車記錄視頻,引發網絡熱議。一些網民認為,從視頻上看駕駛員遇襲不僅沒有減速、剎車,還有猛打方向盤的動作,似乎是“故意撞車”。甚至有自稱“內行”的網友爆料稱這是公交車行業的“潛規則”:“如果有乘客打他們,他們會故意去撞車。這樣乘客就會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而網上還流傳出多張司機交流羣截圖以證明這樣的“潛規則”。
“調查報告得出乘客和司機行為都涉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論,不存在爭議。”法律界人士指出,乘客與駕駛員在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上互毆,這一危險方法,與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性基本相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針對網上流傳的公交車司機“潛規則”,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真的存在,那公交車司機的行為本身就已涉嫌違法犯罪:“如果司機為讓打人乘客受到更重的處罰,主觀上採取故意撞車等枉顧他人安全的危險行為,在車輛行駛中有擅離職守或其它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同樣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既然現實社會中存在着無理取鬧的行為,那麼公交公司對於如何處置此類事故應該做好預案,並讓培訓司機熟練掌握,及時應對。”一些業內人士也指出,社會十分關注公共交通上的安全問題,與其讓沒有根據且涉嫌犯罪的“潛規則”傳言流傳,不如制定安全且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以及相應的後續對涉事乘客的追責機制。
未造成嚴重後果,公交車上與司機鬥毆也算犯罪?
就在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的第二天,10月29日上午,北京一輛678路公交車上,一名女乘客因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遭拒後,用手提的整箱牛奶擊砸司機手部,致公交車偏離正常行駛方向,與左側車道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發生剮蹭。事後,乘客鄧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今年8月,上海一乘客因嫌棄公交司機指錯路,突然揮拳毆打司機,致使公交車失控衝上對面車道,撞上護欄。目前,這名乘客已被檢察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在一些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例中,也對毆打公交司機的乘客作出了刑事處罰。2015年,乘客陳某因睡覺錯過車站要求下車不被司機允許,衝至公交車駕駛室處與司機發生爭執,並上前搶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急剎車導致車上部分乘客摔倒。廣州市珠海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在這些案件中,有些並未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為何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有檢察官向記者解釋:“毆打正在駕駛車輛的公交司機,隨時可能致公交司機失去對車輛的控制,從而引發嚴重後果,其行為已經產生了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及重大財產安全的具體危險。雖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是已經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特徵。”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肇事者死亡,受害者家屬向誰索賠?
在重慶萬州這起事故中,毆打司機的乘客劉某與司機冉某雙雙死亡,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不再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但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同車的死難者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即使劉某和冉某死亡,也可以在其遺產範圍內對同車的無過錯乘客進行賠償。”記者瞭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同時,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如果遺產由他人依法繼承,那麼就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進行賠償。也就是説,劉某和冉某名下的財產,可以作為同車其他死難者家屬的民事賠償金。
同時,有律師認為,其他死難者家屬還可以將公交公司也列為被告。乘客買了票,其實就相當於和公交公司簽訂了合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從本案公佈的監控視頻來看,同車的其他乘客並無過錯,司機冉某雖有過錯且是直接責任人,但作為公司員工,他的過錯不屬於公交公司的免責範圍。”因此,本次事故中其他無辜遇難的乘客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乘客劉某、司機冉某和公交公司三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