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程親子園虐童案宣判,8名被告人因犯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判刑
備受關注的攜程親子園虐童案。在經過上一輪8名被告當庭認罪後,今天下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八名被告人均因犯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判處刑罰。
據央視新聞客户端11月27日報道,今天,上海攜程親子園虐童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8名被告人均因犯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判處刑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鄭燕負責攜程親子園的日常管理,被告人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為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2017年8月間,被告人梁碩、唐穎購買芥末,後與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嵇蘭等人在分別看護雲朵班、彩虹班幼兒過程中,採取用芥末塗抹幼兒口部、手部或讓幼兒聞嗅、持芥末恐嚇方式對數名幼兒進行虐待,期間有對幼兒拉扯、推搡、拍打或噴液體等行為。2017年8月底至案發,被告人鄭燕在日常工作中明知雲朵班、彩虹班存在對幼兒使用芥末進行管教的情況不僅未制止,反而在日常管理中要求其他被告人對幼兒“做規矩”時注意迴避監控等。2017年11月上旬,幼兒家長查看視頻後案發。被告人唐穎、周高蘭、沈春霞、鄭燕、吳微、梁碩先後被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嵇蘭、廖紅霞主動投案。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幼兒是一個需要特殊保護和照料的羣體,被告人梁碩、吳微、廖紅霞、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嵇蘭作為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理應為幼兒的人身安全、健康成長盡到看護職責,卻違背職業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多次對幼兒採取用芥末塗抹、恐嚇等方式進行虐待,情節惡劣;被告人鄭燕作為攜程親子園負責的管理人員,放任其他被告人多次虐待幼兒,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嵇蘭、廖紅霞系自首;被告人鄭燕、梁碩、吳微、唐穎、周高蘭、沈春霞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情況,應適用從業禁止或禁止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判決。

具體判決如下:
1、被告人鄭燕,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被告人梁碩,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3、被告人吳微,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4、被告人廖紅霞,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5、被告人唐穎,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6、被告人周高蘭,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7、被告人沈春霞,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8、被告人嵇蘭,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9、禁止被告人鄭燕、梁碩,唐穎,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看護工作,禁止被告人吳微,廖紅霞,周高蘭,沈春霞,嵇蘭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看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