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看手機與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人身亡 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據中山電視台公共頻道微信公號“城市零距離”11月30日消息,相信在好多街坊的印象中,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都是屬於弱勢羣體,涉及到行人的交通事故里面,其他方面都要負有主要或者次要責任。
近日,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燈信號橫過馬路,並在橫過馬路時使用手機,結果與行駛中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乘客死亡。日前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視頻中看到,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左右,一名女子正在闖紅燈過馬路。
這時一輛摩托車向前行駛,撞倒了這名女子,而摩托車司機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從另一個角度的監控錄像看到,這名女子在闖紅燈時,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機。
當她看到摩托車駛來時,竟然試圖加速躲過,但最終還是導致了事故發生。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2017年5月27日,事發地點在火炬開發區中山六路上陂頭村對出的人行橫道,事故造成摩托車乘客張某受傷,送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於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法院提供圖片:摩托車乘客張某
而肇事行人胡某也受傷並被送院救治。

法院提供圖片:行人胡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温文凱:**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行人違反交通法規引發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橫過馬路,而且在這個過程中一直使用手機,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一個主要原因。
經審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胡某在審判階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

在交通事故里面,行人一般被視為“弱勢羣體”,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為何要負主要責任,並且承擔刑事責任呢?
定罪依據
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胡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被告人胡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經辦案檢察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法院認為,本案中,胡某雖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傷,但是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橫過馬路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應認定胡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記者在事發中山六路上陂頭村路段對出的路口位置等了5分鐘,鏡頭就已經捕抓到三名行人,不按交通指示燈橫穿馬路。
除此之外,也有很多人開着電動車衝紅燈過馬路。
零距離記者觀察發現,這個人行路段當機動車道信號燈顯示綠燈時,過往的車輛車速較快 ,而且車流也較為密集,行人這樣闖紅燈過馬路的行為,看上去十分危險。
法院方面也表示,希望通過這起案件的審判能夠引起廣大市民對於交通安全的關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温文凱:**希望我們的每一位公民,每一個交通的參與人,都能遵守交通安全法規 顧己顧人。
(原題為《走路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中山一行人被判刑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