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應備案
12月14日,中國央行發佈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應向央行備案。對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應當進行登記託管,不符合黃金資產管理新規的金融機構應在2020年底前整改。
央行表示,互聯網機構的公司法人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央行表示,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以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產品這一事項用於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以下為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黃金交易所:
為加強對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黃金資產管理業務,防範黃金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 號)的要求,現就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將受託的投資者財產投資於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的金融服務。
黃金產品是指除實物黃金外,以黃金賬户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
二、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三、發起設立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通過其他金融機構或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互聯網機構等代理銷售其發行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上述代理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其他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以下統稱代理銷售機構。
四、按照有關金融監管規定發起設立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外,發起設立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發起設立的金融機構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2〕238 號)要求備案;
(二)發起設立的金融機構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向公司法人註冊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程序及金融機構應提供的材料比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執行;
(三)通過代理銷售機構銷售的,發起設立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提供代理銷售機構是否符合代理銷售監管規定的説明、雙方合作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有關情況、相關風險判斷、雙方各自遵守黃金市場法律法規的承諾、投資者保護等方面的材料;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對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應當進行登記託管,登記託管服務僅限金融機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等經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黃金交易場所提供。金融機構應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開立總賬户,登記所託管的實物黃金。
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上海黃金交易所等經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黃金交易場所的實物黃金,應當將實物黃金登記託管在上海黃金交易所等經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黃金交易場所;投資於金融機構的實物黃金,應當將實物黃金登記託管在金融機構;投資於非金融機構的實物黃金,應當將實物黃金登記託管在金融機構。
六、向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提供實物黃金登記託管服務的金融機構,在首次提供登記託管服務時,應當比照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備案要求,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備案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登記託管服務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及其發起設立機構有關情況;
(二)符合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登記託管要求的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七、上海黃金交易所和金融機構應當為每一隻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開立獨立的黃金賬户進行專户管理。
八、上海黃金交易所應當於每月15 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情況,定期在其官方網站上披露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相關信息。
九、代理銷售機構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宣傳口徑,應當與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發起設立機構的官方網站或移動終端的宣傳口徑保持一致。
十、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户、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這一事項用於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十一、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起設立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按照金融監管規定和投資者保護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充分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做好投資者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十二、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發佈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
十三、違反本通知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金融機構,應當在2020 年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