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生館火療是否非法行醫?杭州衞計委曾答覆:目的非診療就行
據澎湃新聞28日報道,“權健火療”致人傷殘甚至死亡的案例引發人們關注。各地養生館裏的“火療”合法嗎,是否涉嫌非法行醫?
澎湃新聞發現,早在四年前,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衞生局已為這一問題“煩惱”過,並向上級部門——杭州市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進行過請示。而杭州市衞計委作出明確答覆:在杭州,養生保健機構開展 “火療”,只要不是為了治病或診病,就不是非法行醫。
杭州市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官網顯示,2014年9月15日,該機構發佈消息稱:“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單純使用‘火療’方法從事經營活動,但不是以診斷或治療疾病為目的的,不宜認定為診療活動,不屬於非法行醫行為。”
該消息是對桐廬縣衞生局《關於“火療”是否屬於非法行醫的請示》的批覆文件(杭衞計發〔2014〕41號)。
該文件稱,“(中醫)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該批覆提出“火療不屬於非法行醫行為”的另一個理由是:“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文列舉了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的醫療技術方法,其中沒有“火療”字樣。”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官網顯示,“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文件全名為《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覆》,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和國家衞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4年3月18日作出。
該文件稱,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該文件未明確“火療”是否屬於“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12月28日,桐廬縣衞生局相關科室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火療應該不屬於創傷性的(方法)。”根據杭州市衞生計生委四年前的批覆,養生機構“不以診療或治療目的”的火療,不屬於非法行醫行為。但具體情況,要由該局衞生監督所進行調查。他也注意到權健火療相關輿情。該局衞生監督所尚未對當地火療館等展開調查。截至目前,他也未接到“火療是否涉非法行醫”的新的批覆。
該負責人解釋稱,通俗地説,一個人去醫院就診,比如為了治療感冒等疾病,這屬於醫療行為。但有些人為了舒緩心情做一次火療,如果不是以診斷或治療目的,根據前述批覆,“這不屬於非法行醫行為(醫療行為)” 。
該負責人稱,自己在當地醫院很少見到火療項目。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多起火療致人傷殘甚至死亡的判決。
例如,陝西省商洛市商州區2015年4月發生的一起“火療”致人死亡的非法行醫案件。涉案人熊某某在“天津權健自然醫學公司”學習火療2個月,隨後給20多人進行火療,致其中一人死亡。警方在涉案人處查扣多款權健牌產品。
法院作出二審刑事判決稱,涉案人熊某某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以火療的方法從事醫療活動,犯非法行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八千元。該案件中,法院沒收熊某某的權健牌磨粉3盒、權健牌安神口服液3盒、權健牌鈣鋅硒膠囊2瓶、權健牌草本刮痧油1盒、權健牌雙仁沙棘口服液3盒、白果酒1盒、體用精油9盒、權健牌麥芽糖1盒、骨正基1盒。
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劉曄認為,無論是在醫院裏,還是在美容館裏,為他人做火療顯然都屬於醫療行為。
他解釋説,醫療行為是指以診療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許多火療術宣稱對鼻子、眼睛等全身很多部位都可以進行,而且宣稱有治療效果,以治療為目的。
劉曄表示,與其他醫療行為相比,火療的創傷性風險可能更大。“火療”本身意味着至少高温對錶皮細胞存在創傷,“另外,不知道發生過多少起燒傷事故了!”燒傷——不僅僅是表皮損傷,而是真皮,皮下乃至肌肉及其他組織器官的損傷,公開裁判文書的已有不少起。
劉曄稱,既然火療宣稱有治療效果,那麼,操作人員如果沒有獲得相應的醫療資格,就涉嫌非法行醫。
他認為,火療應該類比歐美國家對針灸的管理,要求其操作人員獲得相應的醫療牌照,如針灸師資格證(比醫師資格證容易考取),才能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