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聞:如何妥善處理履行不能的馬爾代夫旅遊服務合同
作者:纪闻
風光怡人、簽證方便的馬爾代夫一直是大眾出國旅遊的熱門選擇。然而近日,由於政治動盪,馬爾代夫自2月5日起進入緊急狀態,外交部和中國駐馬爾代夫使館已經將中國公民赴馬爾代夫的領事提醒級別提到最高級,中國國家旅遊局也已發佈安全提醒,提示國內旅行社暫停組織赴馬旅遊。面對此種無法預見的突發情況,目前旅遊者和旅行社更加關注如何妥善處理履行不能的馬爾代夫旅遊服務合同。
馬爾代夫政治動盪:不可抗力
此次馬爾代夫國內的政治動盪導致旅遊者和旅行社之前訂立的旅遊服務合同在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該客觀情況可被視為不可抗力。依據《民法總則》第181條、《合同法》第171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制度價值即在於自然災害或社會異常事件發生後合理地解決損失的分擔,體現了人類運用法律手段合理分配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的公共理性。
目前的民法通説認為,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分為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不可抗力的主觀要件就是指“不能預見”,即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人對某種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不可抗力的客觀要件是客觀現象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即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當事人雖然盡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阻止這一事件的發生;當事人雖已盡了最大努力,但不可抗力事件仍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發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具有必然性,已經超出了當事人的控制能力範圍。一般認為,不可抗力主要分為自然災害和社會異常事件。社會異常事件是指社會團體政治行為引致的事件,如戰爭、武裝衝突、騷亂暴動、重大政治事變、法律和政策調整、罷工等,這些事件對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而言,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
近期馬爾代夫國內的政治動盪,在旅行者和旅行社的預見能力之外,且對於該社會異常事件,旅行者和旅行社沒有能力控制,因此這一客觀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值得注意的是,也可能有部分觀點認為馬爾代夫事件屬於情勢變更。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都是屬於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履行障礙,都用於規範當事人支配領域外的風險,但兩者並非那麼涇渭分明。我國屬於將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分別規定的“二元規範模式”,但是國際上也有將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統一結合的“一元規範模式”,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都將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視為 “障礙 ”(impediment)。在馬爾代夫旅遊服務合同的解釋上,不可抗力更具説服力:首先,情勢變更的“情勢”一般指經濟情勢的巨大變化,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國家經濟行政管理措施,國際市場的變化,匯率的異常波動等,而此次的政治動盪更符合不可抗力中的重大政治事變範圍;其次,若基於情勢變更而解除和變更合同,需要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對於極其強調時效性的旅遊服務合同,如果需要通過司法手段才能再次安排合同,在效率和成本上都值得商榷。對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履行障礙,當事人可以自行解決合同的解除和變更,從而方便旅遊者和旅行社及時妥善處理馬爾代夫旅遊服務合同。
馬爾代夫旅遊服務合同履行不能的解決路徑一:解除合同
將馬爾代夫政治動盪在民法上定性為不可抗力後,便涉及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這也是旅遊者和旅行社迫切關注的問題。依據《合同法》第94條和《旅遊法》第67條,因為不可抗力導致旅遊服務合同履行不能,無法實現旅遊服務合同目的的,旅遊者和旅行社都可以解除合同。關於旅遊服務合同的解除後果如下。
首先,旅行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將餘款退還旅遊者。依據《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基於旅遊活動“先付費、後服務”的特點,恢復原狀重點涉及費用的計算。依據《旅遊法》第67條,所謂必要費用,是指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這裏的“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此外,合同解除後已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機票退票手續費、簽證費等費用,也應當予以扣除。
其次,旅行社對已經出行的旅遊者承擔返程義務。對於已經出行的旅行者,依據《旅遊法》第67條,解除合同後,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返程義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與交易習慣,旅行社所應負擔的後合同義務。如果已經出行的旅遊者被滯留,旅行社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保證人員安全,並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如為旅遊者安排住宿和飲食等。滯留期間發生的費用可先由旅行社墊付。回程後,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最後,旅行社和旅遊者都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依據《合同法》第117條,一般情況下,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的,當事人不承擔賠償損失等合同責任。但是,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當事人皆不應任憑損失的擴大,而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對於旅行社而言,依據《合同法》第118條,在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對於旅遊者而言,依據《合同法》第119條,也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馬爾代夫旅遊服務合同履行不能的解決路徑二:變更合同
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旅遊服務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實踐中往往旅行社會和旅遊者協商變更合同,如調整旅行地點、推遲旅行時間等。此種因合同履行障礙發生的交涉在學理上被稱為“再交涉義務”。《旅遊法》第6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也為當事人的再交涉提供了規範基礎。
首先,旅行社經旅遊者同意,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出現基於不可抗力產生的履行不能時,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如果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則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產生上文所述的法律後果。還應當注意,依據《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若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其次,合同變更後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遊者。旅遊服務合同變更後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因此實際支出的旅遊費用增加的,旅行社可以依據合同變更後的新價格要求旅遊者補足;實際支出的旅遊費用減少的,依據民法的不當得利原理,應當由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減少的部分。
最後,合同的變更不影響旅行社和旅遊者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從合同協商變更的實踐來看,一般都會涉及對產生損失的處理。如果變更後旅遊服務合同對已產生的損失沒有約定的,則可根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由旅行社、旅遊者共同分擔。
在當下的大眾旅遊時代,旅遊已經成為人民羣眾對美好生活嚮往的重要需求之一,因此旅遊服務合同也承載着旅遊者獲取精神愉悦的合同目的。此次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馬爾代夫動盪無疑使得旅遊者的合同目的落空,幸而現行法律規定的補救措施有利於旅遊者和旅行社儘快重新安排新春的假日旅程。(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民商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