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世健:“台灣旅行法”違反美國條約義務
作者:莫世健
美國總統特朗普不久前簽署了“台灣旅行法”,中國多個部門迅速表示堅決反對這一做法,稱該法案嚴重違反一箇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敦促美方糾正錯誤。而美國國務院東亞暨太平洋事務局副助理國務卿黃之瀚卻在之後訪問台灣,成為“台旅法”簽署後首個訪台的美國高官。如果我們認真解讀和比較該法案的文字與中美聯合公報的文字的話,毫無疑問,美國已經違反了其按照三個公報承諾的國際法義務。
“台灣旅行法”聲稱以1979年通過的“與台灣關係法”為基礎,但實質上已經超出了後者的範圍。“與台灣關係法”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地將台灣視為一個國家性質的主體,因為這是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明確禁止的。但是,“台灣旅行法”第2條第(5)款已經實際上將台灣視為國家,並對台灣直接或者間接地使用了國家(country)一詞。
為了建立外交關係,中美之間先後簽署了三個聯合公報。這些公報都反覆強調,特別是美國明確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1982年的聯合公報更明確聲明:美國無意侵犯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無意干涉中國內政,無意執行“兩個中國”或者“一中一台”政策。這些公報的中英文版本一致,表述同樣立場。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一條對“條約”的定義是,不論名稱如何,國家間簽署的受國際法管轄的書面協定都是條約。國家當然必須承擔條約義務。中美之間的三個聯合公報都是國際條約,美國必須履行其承擔的國際法義務。
其實美國製定“與台灣關係法”時已經違反了中美聯合公報的內容和義務。1979年的“與台灣關係法”第2條第(3)款也以美國國會的結論和政策聲明方式宣稱:美國與中國建交是建立在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的期望之上。事實上,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報中,不論是雙方共識還是單方聲明都沒有任何直接或者間接地做出中國只能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承諾,美國也沒有做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是中美建交前提的聲明。自此以後,美國一直在對台軍售以及武力干涉台灣問題上打擦邊球。
這次的“台灣旅行法”實際上就是“與台灣關係法”類似手段的複製和重新使用。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台灣旅行法”第2條第(2)和(3)款再次直接或者間接宣稱“中國對台灣的任何制裁以及非和平手段都構成國際事務且會引起美國嚴重關注”。這樣的立場和政策聲明都是對中國內政的干涉,在中美聯合公報,特別是1978年的建交公報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和“台灣旅行法”都違反了美國的條約義務。中國大致有三種應對選擇,分別討論如下:
一是像對付“與台灣關係法”一樣,通過與美國政府的磋商和溝通限制“台灣旅行法”的負面效應。
二是選擇在國際法院告美國政府違反其三個聯合聲明應承擔的義務。
三是選擇單邊行動,即不理睬美國國內法律的後果和影響,通過包括武力在內的各種手段,以自己認為合適的時間、方式和理由解決台灣問題。
在以上三種選擇中,中國已經在實踐中採取了第一種選擇,同時也在為第三種選擇做準備。筆者同時認為不妨試試第二種選擇,畢竟美國在國際法院的記錄不佳,輸過幾起案件。(作者是澳門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研究生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