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來:好制度需近情理
作者:周少来
制度,是人們的行為規範,是個體行為的內在激勵。好制度,構成人們行為的正向激勵機制,得到行為人內在的認同和尊崇。好制度還意味着,不但行為規範良好,也能得到落地執行。
自從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以來,各地黨政部門不斷推進制度規範建設,相繼出台了不少政策,對加強公共權力的運行和監督,起到一定的制度保障作用。但是,在各地調研中,我們也發現,一些黨政部門出台了諸如“全天候禁酒”“全痕跡管理”“二十四小時監督”等制度規定,引起社會議論紛然。
例如“全天候禁酒”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所有工作人員無論何時、何地、何種情況,飲酒前均應向所在黨支部書記報備,並填寫飲酒報備登記表備查,同時還需工作人員在安全到家後反饋監督報備。又如“全痕跡管理”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每天的工作“痕跡”都要“記錄在案”,當天“接了幾個電話”“處理了哪幾項事務”“開了什麼會議,有哪些主要內容”“接待了什麼來訪者”……統統都要“有痕跡可查”。
人們不禁要問:這些制度規定是怎麼制定的?誰來監督制度執行?如此高昂的執行成本能保證制度落實運行嗎?
其實,任何制度的運行都需要“制度成本”:第一,決策成本。制定制度的依據是什麼?問題信息從哪裏得到?通過什麼會議“決策”?誰來“決策”?第二,執行成本。制度規定誰來落實?用什麼人力、財力來保障落實?制度落實後行為人有什麼反映?制度績效如何評估?第三,監督成本。誰來監督制度運行?八小時之外又是誰來監督?發現違反制度規定後誰來判定“違反程度”?又是誰通過什麼程序做出“處罰決定”?
在各級政府人力、財力有限的“硬約束”下,不可能給每位工作人員的身旁“再派”一位“監督人員”,看看他們是否在春節期間與親人喝酒,查實他們每天接了幾個工作電話。“看上去很美”的制度,如果執行成本太高,以至於根本“無法執行”,那就只能“説在嘴上,掛在牆上”。
那麼,這些“看上去很好,但又不能很好執行的制度”,為什麼在各地並不鮮見呢?其實,還是各種形式主義痼疾在“作祟”:制定“制度”時,不做調研,甚至不接“地氣”、不近“人情”。“上無法律依據,下無問題實際”。迫於各種壓力和政績衝動,匆忙中出台、甚至“拍腦袋”制定的所謂“制度創新”,由於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地執行,也無法得到工作人員的真心認同和服從,大多處於“虛置狀態”,時間一久,便可能“不了了之”。這些所謂的“制度規定”,不但浪費了寶貴的組織資源,挫傷了幹部主動創新的積極性,也損害了黨政部門的組織權威,損害了黨紀國法的嚴肅性。
制度最根本的還是要落在實效上。依法治國、切中問題、符合實際,大力推進制度建設,才能有真正的“好制度”。(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