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帽子”交易操縱情節嚴重將構成犯罪
經濟日報北京7月12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發佈第十批指導性案例,明確多發疑難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適用標準。
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包括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周輝集資詐騙案、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3件案例。與以往不同的是,每一件指導性案例都增加了“指控與證明犯罪”內容,再現檢察機關組織、運用證據指控與證明犯罪的過程,還原訴訟過程中控辯爭議的焦點和法庭審理的衝突,揭示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
證券犯罪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揭示了以“搶帽子”交易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一種新型犯罪類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顧佳説,“搶帽子”交易的名稱起源於早期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員喊價的動作,引申含義是指證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公開評價推薦自己買賣或持有的證券,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明確了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從業禁止規定,買賣或者持有證券,並在對相關證券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後,通過預期的市場波動,反向操作謀取利益,構成“搶帽子”交易操縱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瞭解,涉眾型金融犯罪,涉案金額大,參與人羣廣,犯罪分子往往大肆開展虛假宣傳,極易矇蔽羣眾,造成眾多參與者鉅額財產損失,是當前風險性和危害性極大的金融犯罪。
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周輝集資詐騙案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台發佈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明確了對於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利用網絡發展會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以繳納或者變相繳納“入門費”為條件獲得提成和發展下線的資格,通過發展人員組成層級關係,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被髮展人員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類似案件時要參照適用。
“金融犯罪中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且犯罪手段翻新快,極易複製擴散。”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童建明説,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指導性案例,具有進一步明確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具體涵義,統一檢察工作法律適用標準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