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發佈 信託業打破剛兑
釐清信託公司“盡職盡責”邊界問題的規則終於落地。記者獲悉,備受信託業關注的《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下稱《指引》)今日正式發佈。
作為信託業首次推出的規範信託公司履行受託人職責的具體辦法,《指引》對信託公司的盡職調查、投資者適當性等問題均作出了規定,旨在明確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的受託責任、盡職要求,達到約束受託人和委託人“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目的。業內人士稱,《指引》的主旨與資管新規一脈相承,不僅強化了受託責任,而且有助於打破剛兑。
據悉,《指引》由中國信託業協會組織制定,共計十章六十四條。
“《指引》涵蓋了信託業務整個流程,其中信託產品營銷、推介、信息披露等方面融入了資管新規的相關要求,體現了最新的監管精神。”某信託業內資深研究人士對記者表示,《指引》中信託公司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對信託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等規定,都體現了最新的監管精神,很多內容基本上與資管新規等現有規定一致,因此後續落實的合規難度不大。
根據《指引》要求,“賣者盡責、買者自負”作為基本原則體現在多處內容中。比如,《指引》第十四條規定,信託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雖然沒有明確的打破剛兑的説法,但這段話其實已經體現了相關意思。”前述研究人士表示。
《指引》還要求,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應當遵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對此,信託業內人士解讀稱,打破剛兑的前提之一是“賣者盡責”,《指引》的規定將為信託業打破剛兑奠定製度基礎。
此外,《指引》規定,信託公司將信託產品投資於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對受託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准入標準和程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制。信託公司不得為委託人規避監管規定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業務。
“此前在通道業務出現問題時,如何界定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責任等一直不明確,這都需要詳細的規定。”某信託公司研究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他認為,《指引》的發佈有效界定了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具體職責,有利於進一步規範信託業務操作,也為未來信託產品糾紛提供了責任劃分的參考。記者 金蘋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