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出台,消費維權之路並沒有“更容易”
電商法出台,消費維權之路並沒有“更容易”
本報記者 佘 穎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剛剛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89條。
歷時5年出台的這部電商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在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與責任。
有專家表示,電商法出台後消費者維權前景可能更加不明朗,維權成本可能更高,也更依賴司法、執法部門的判斷力和監管力度。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業內專家普遍表示,“相應的責任”與現行的法律存在衝突。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認為,《電商法》將電商平台未盡審核義務、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人身傷害應擔責任,確定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面臨着與《食品安全法》第131條存在法律衝突。他説,《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網絡經營食品如此,網上銷售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亦應如此。”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電商平台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對於遏制網購平台售假、特別是危及健康安全的食品、藥品等,具有非常重要的制約作用,可以倒逼平台守法盡責,符合當前的社會需求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需要。
“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對關係生命健康的侵權行為,規定的都是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只有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理念發生了重大改變。”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專家陳劍認為,立法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相應的責任”內涵不清,給了平台經營者推諉塞責的藉口,“相應的責任”若是通過訴訟才能確定,勢必會增加消費者的索賠難度和維權成本,使其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電子商務法》已經出台。雖然責任沒有明確,但各個平台在運營中應當加強監管。一是加強對平台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地址、行政許可等核驗和登記,同時“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避免“查無此人”,否則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平台類電商應當對商品和服務實施重點監控,盡到及時採取下架刪除等必要措施,及時通過網站公告預警,避免不良後果發生。
此外,200萬元,這是電商法開出的最大罰單。這個數字在法律中出現3次。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罰款數額的提高並未直接影響企業的犯錯成本,法律中“情節嚴重”也沒有一個準確的説明,只能由監管部門來判斷。同時,“可以”在法律條文中是需要考慮的,“可以”意味着“可以不”,又一次意味着不確定性。
雖然這筆罰款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與消費者沒有直接關係,但從內容透露出的信息來看,消費者的維權之路並沒有“更容易”。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認為,不僅要加大對電商平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還應加大對商家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鑑於網上售假問責及消費者維權的困難,也為淨化市場信用、規範電商行業發展之考量,應規定並提高網上售假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提高至網購交易額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