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允許已建未售商用房改租賃 鼓勵房企租賃住房
原標題:南昌市允許已建未售商業用房改租賃房,組建國有住房租賃公司
9月28日,據江西日報報道,江西省南昌市出台《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規範管理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主要內容包括擴大公租房保障範圍、組建國有住房租賃公司、鼓勵房企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允許商業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以及對個人出租住房進行減徵增值税。
《通知》規定,允許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
允許將已建未售的商業和辦公用房改建為長租住房,在規劃用途調整為住宅的前提下,按照住宅設計規範進行重新設計、建設,經消防、國土、規劃部門按照住宅標準(若作為成套住宅出租,應滿足日照等國家強制性規範要求)進行重新設計審核並驗收合格後,面向社會出租。
商業用房改建為長租住房,不得增加建築面積,長租住房原則上按不大於計容建築面積的50%控制,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同時,改建的長租住房不得對外銷售。
另外,對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鼓勵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在城鎮穩定就業且辦理了《居住證》滿三年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對提出申請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審核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立即納入保障範圍。
南昌市還鼓勵房企開展住房租賃業務。
《通知》內容顯示,允許工業園區、科技園區整合一定區域內工業用地的7%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由市、縣(區)屬國有平台公司按需求集中建設長租住房,土地用途依然保持為工業用地不變,物業只租不售、產權不辦理分割登記。
鼓勵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盤活閒置、低效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市、縣(區)屬國有平台公司建設長租住房,滿足務工人員和引進人才的住房需求。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租賃住房開展住房租賃業務,發展租賃地產。在住房租賃需求量大的區域,可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賃住房作為土地出讓條件。
在個人出租住房減徵增值税方面,對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税。對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不超過9萬元),至2020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暫免徵收增值税優惠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税税率。對一般納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税辦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税。
《通知》不僅鼓勵加快培育住房租賃市場,在監管方面也有所規定。
具體來看,住房租賃企業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於3年。同時,租賃當事人應當根據出租住房所在區域市場租金水平合理約定租金,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
此外,以租賃住房作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持住房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並享受當地就業、教育、醫療衞生、計劃生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權益和便利。辦理住房租賃備案後,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