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如何認定履行“兩個責任”失職行為?
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如何認定履行“兩個責任”失職行為?
【模擬案例】
劉某,某縣委書記;陽某,該縣紀委書記;陳某,該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該縣20多名黨員幹部在本地某茶樓參與打牌賭博,賭資數額巨大;多名領導幹部投資入股該茶樓,持續時間長、涉賭金額大,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影響社會風氣。縣委書記劉某對本縣多名領導幹部長期參與賭博問題失察,雖然上級有關部門多次向該縣交辦了有關幹部打牌賭博問題線索,但劉某認為這是當地“習俗”,一直對這個問題採取寬容態度,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舉措。縣紀委雖然認識到當地幹部聚眾打牌賭博的嚴重性,但是採取和稀泥的辦法,對上述問題未及時查處。該縣公安局查禁賭博不力,且該局有2名中層幹部涉案。
【分歧意見】
本案的焦點是劉某、陽某、陳某是否違反了黨的紀律,以及構成何種違紀行為。
【評析意見】
黨章要求,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失職行為從工作紀律調整至政治紀律,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進一步深化。
一、準確認定劉某、陽某、陳某的違紀行為
本案中,劉某作為縣委書記,對本縣多名領導幹部長期參與賭博問題失察,沒有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造成惡劣影響,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行為。陽某作為縣紀委書記採取和稀泥的辦法,對黨員幹部賭博問題未及時查處,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不力行為。陳某作為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在黨的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建議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追究其黨紀責任。
二、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對“兩個責任”規定的變化
1.紀律類別發生了變化。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黨紀處分條例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失職行為由工作紀律調整至政治紀律,充分體現了黨章的要求,體現了新時代黨的建設的要求,必將進一步推動各級黨組織切實承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把黨的領導體現到日常管理監督中,對本地區本單位的政治生態負責。
2.違紀主體發生了變化。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規定該行為的違紀主體只能是“黨組織”,具體責任承擔者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擴大了違紀主體,既包括黨組織也包括個體。領導幹部沒有承擔好職責範圍內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可以直接依據該條款追究黨紀責任。這增強了條款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也對領導幹部落實好“兩個責任”提出了更具體要求。
3.違紀內容表述發生變化。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表述為“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當時強調紀委履行的監督責任是黨委落實主體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沒有再單獨規定監督責任。此次條例修訂,將其表述為“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這嚴格遵循了黨章關於“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規定,同時突出了紀委承擔的監督責任的重要性,表述更加科學,更加便於執行。
4.違紀後果的表述發生變化。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增加的“黨組織”三字,更強調了該行為對黨組織造成了損害和影響,更加突出了黨內法規特色。
三、準確認定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失職行為
1.本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全面從嚴治黨不力,對本地區本單位黨的建設疏於管理或者放任不管,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不負責、不擔當、不作為;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了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等行為。實踐中,對造成的損害或影響應當從政治上進行考量,綜合相關負責人的身份、具體言論和行為、造成的後果以及所在單位的政治生態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2.追究黨紀責任時,應當分清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應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區分違紀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另外,追究領導責任時,按照責任追究情形發生的時間確定領導責任。
3.紀法銜接問題。注意該違紀行為與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的區別。如果黨員幹部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相關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則可能涉嫌構成翫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犯罪,應依據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
(作者王希鵬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