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考不及格 台男子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部”
中國台灣網10月10日訊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陳姓男子去年參加台灣地區律師考試二試,差一分及格,由於現行評分採用兩位閲卷委員“平行兩閲”制度,他申請閲卷後,質疑“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兩閲分數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三閲,因此提告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中一位委員顯然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未採取一致性評分標準,判斷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判撤銷原處分,且“考選部”應依判決法律見解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二試總成績482.50分,及格標準是483.50分,因而收到不及格通知書。他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考選部調出試卷核對,回函檢附成績複查表。他申請閲覽試卷,質疑“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第2子題”的兩閲分數相差已達該子題配分三分之一以上,卻未進行第3閲,但“考選部”調出原卷再檢視,認定未達啓動第三閲條件。
陳姓男子主張,依“典試法”及閲卷規則相關規定,典試委員會應決議評閲標準及審查標準,而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閲卷委員評閲試卷參考;且若發現評閲程序有誤或不公允、寬嚴不一,典試委員會未裁撤前,應即商請原閲卷委員重閲或另聘閲卷委員評閲,並以重評分數為該科目成績。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組閲卷小組或另聘閲卷委員重新評閲。
他表示,“智慧財產法”第二題總分40分,共兩個獨立設問且無關聯的子題,各為20分。第一題“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第二題“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第一子題的第一閲卷委員評閲為14分,第二閲卷委員評閲為13分,分數差為一分,判斷餘地差異為該題題分5%;第二子題的第一閲卷委員認為可得15分,第二閲卷委員認為可得3分,兩閲分數差12分,判斷餘地差異量已逾該題題分60%,存有明顯差異,難以想象兩位是以同樣標準評閲。
他認為,有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之疑時,依“典試法”相關規定即應重閲。當兩位委員的判斷餘地差異已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時,應啓動第三人重閲,以衡平主觀見解歧異。兩位委員的主觀學説或實務見解爭辯並非考生應予承受,也非用尊重判斷餘地為高牆,阻斷考生請求第三閲卷委員另為評閲救濟的可能。
合議庭表示,閲卷委員評分申論題,具有學術上專業,法院應予以一定程度尊重,承認其判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該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可予撤銷或變更。
合議庭依職權命“考選部”提供給閲卷委員評閲試卷相關數據,查出該子題評分標準是“優(16-20)、良(12-15)、可(5-11)、劣(0-4)”。對照評分標準,可知第一閲卷委員認為符合“良”(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及商標法明知要件説明不盡詳細),而第二閲卷委員卻認為符合“劣”(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合議庭表示,一位委員認定作答內容敍及“不構成犯罪”但另一位認定未敍及,從形式觀察,兩位的評斷竟有明顯兩不兼容的歧異判斷,堪認有其中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判斷,致未能依評分標準而客觀公正衡鑑,因此合於“典試法”再行評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