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倫通進場吸引全球資金 個人投資門檻不低於300萬
華夏時報記者 陳鋒 楊柳(見習)上海報道

10月12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滬倫通創新業務的各項配套監管規則正式敲定。證監會表示,根據市場相關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對《滬倫通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託憑證(GDR)後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存託憑證(CDR)後實施配股等。
分析人士認為,此次滬倫通規則框架的重大進展是CDR和GDR均可以實現與基礎證券按既定比例互相轉換。
個人投資者證券資產需不低於300萬元
滬倫通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機制,是指符合條件的兩地上市公司,依照對方市場的法律法規,發行存託憑證並在對方市場上市交易,並通過存託憑證與基礎證券之間的跨境轉換機制安排,實現兩地市場的互聯互通。
兩地市場的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東向業務和西向業務。東向業務是指倫交所的上市公司可在上交所掛牌中國存託憑證,即CDR,西向業務是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可在倫交所掛牌全球存託憑證,即GDR。
此次正式發佈的監管規定明確了“滬倫通”CDR發行審核制度、CDR跨境轉換制度安排、CDR持續監管要求、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並明確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
同時,證監會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託憑證交易的條件:1.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2.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3.不存在境內法律、上交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存託憑證交易,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另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存託憑證交易,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同時,證監會規定,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託憑證首次在上交所上市需要保證: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
投資者陳華認為:“滬倫通業務作為中英證券市場的互聯互通機制,在制度設計上需要兼顧嚴監管與促發展、國際化與本土化,並關注兩地市場業務開展、監管制度的銜接。”
分析人士表示,滬倫通規劃基礎股票和存託憑證的轉化機制,有助於上市公司在兩地市場掛牌價格趨同,最大限度降低了市場對境外公司來華圈錢的擔憂,反而是英國方面給予我國上市公司更多的優待。滬倫通的設計有利於資金往估值較低的一方流動。在A股市場藍籌股的估值低於英國藍籌股的情況下,滬倫通勢必會增加優質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凸顯國內藍籌股的全球估值優勢。
A股投資者利好效應顯著
市場普遍認為,滬倫通會帶來中長期利好。相比A股,英國股市的國際化程度比較高,滬倫通將有助於吸引全球資金對A股的關注,帶來藍籌股的估值修復行情。
中泰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表示:“我國內地居民對於資產保值增值的需求正逐步增強,尤其是對於全球資產配置的需求正與日俱增。然而,目前境內投資者跨境投資的渠道有限,僅有港股通和QDII等少數渠道,且滬深港通投資標的僅限於港股,QDII額度也不斷緊縮。此時滬倫通的推出,引入了倫交所優質藍籌企業,進一步豐富了境內投資標的、擴大了跨境投資渠道,使境內投資者有機會間接投資境外發達市場,分享境外發達市場穩定的投資收益。這對於境內A股投資者的利好效應十分顯著。”
滬倫通的開通,將推動境內企業與境外資本市場的對接,開闢和增加長期低成本資金來源,降低境內企業融資成本,支持實體經濟利用資本市場工具實現跨境併購。
華創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王君表示:“滬倫兩市以藍籌為主,外資價值投資的風格偏好或逐漸引導A股市場投資趨於價值博弈。滬倫通初期將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在藍籌股長期價值投資理念下,預計滬倫通將率先發行 GDR或將是雙方交易所中基本面較好的藍籌股,藍籌股的擴充為國內投資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選擇,基本面紮實的價值藍籌會更加受追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