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草案三審:涉未成年人被告案件不宜適用速裁程序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被建議納入“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10月22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三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況彙報時表示,審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宜適用速裁程序,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在缺席審判方面,有委員建議法院應在案件適用條件上嚴格把關,並增加檢察院對缺席判決提出抗訴的規定。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被建議不適用速裁程序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其中包括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以及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五類。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踐中通常採用有利於關護幫教未成年人的審判方式,並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且一般採取集中審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於開展關護幫教和法庭教育,難以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建議在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中增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此外,前述第二十二條中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普通程序的規定重新審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作出相應修改。
嚴把缺席審判案件適用條件,增設檢察抗訴規定
上述審議稿還提及了缺席審判的相應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要求缺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提出,缺席審判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審查上應嚴格把關。除了審查起訴書是否具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外,還應當對是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進行審查。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缺席審判的條件中增加了“符合缺席審判程序使用條件”的規定。
與此同時,對於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就缺席判決提出上訴也作了新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建議增加人民檢察院對缺席判決提出抗訴的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草案中增加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