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問碳減排:何日“税”會來?
作者:朱妍
201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揭曉,讓氣候變化問題走進人們視野。而作為獲獎者,美國經濟學家威廉·諾德豪斯在碳減排領域的核心觀點之一,正是建立以碳税為代表的價格機制。
事實上,碳税在我國已非新鮮事物,圍繞碳税的爭議也已持續10年之久。一方面,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蔣兆理曾明確釋放信號:2020年後,將針對綜合能耗5000噸標煤以下或未納入碳交易市場的企業徵收碳税。另一方面,記者多方獲悉,碳税從理論走向徵收的進程並不順利,雖經歷多次討論、多方博弈,至今仍未邁出“實質一步”。在應對氣候變化越來越受重視的今天,碳税到底會不會來?
碳税與碳交易應為互補關係
碳税,即針對二氧化碳排放而徵收的一項税種,通過向燃煤、石化等行業實施價格干預,達到碳減排的效果。早在2006年,我國便已啓動碳税研究工作。一位接近國家税務總局的人士告訴記者,除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等研究機構外,國家税務總局、財政部、發改委及原環保部等相關部委,也先後多次碰頭討論,希望得出一個“説服各方”的結論。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保護税法》中,原已列出3頁紙的碳税徵收辦法。但因各方意見難統一,最終不得不刪去這部分內容。”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姜克雋也向記者説。比如較為集中的問題之一,是在全國碳市場啓動的基礎上,碳税還有意義嗎?
在姜克雋看來,徵收碳税有其必要性,且碳税甚至比碳市場更具可操作性。“數據採集、核查是碳市場運行的關鍵,沒有數據就無法開展後續工作。從首個納入其中的火電行業看,數據底子較好、核查相對容易,但不是每個行業都有這樣的數據基礎。納入行業越多,或意味着推進難度越大。相比之下,碳税徵收無需數據基礎,省去了核查成本,操作也更簡便。”
對此,北京理工大學能源與環境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王科認為,碳税與碳市場並不矛盾,相反,二者應是互為補充的關係。“按照現行政策,年排放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煤左右的企業,才會納入全國碳市場。剩下未達門檻的企業怎麼辦?碳税即可作為有效補充。”
焦點在於徵收方式、分配機制
儘管有必要,碳税開閘卻非易事。
記者進一步梳理發現,10餘年博弈,關於碳税的猜測雖層出不窮,實質進展卻一再擱淺。其中最為明確的一次信號,是蔣兆理在“2016中國碳交易市場發展論壇”上發聲,稱國家發改委正在與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税務總局及其他相關部門積極研究,2020年以後,將對5000噸標準煤以下或納入碳市場體系以外的排放企業徵收碳税,形成一個所有企業都盡減排義務的政策體系。
“爭議焦點,首先是二氧化碳的定性問題。”姜克雋透露,環保税的徵收對象是污染物,嚴格來説,二氧化碳並不屬污染物範疇,發改、財政及原環保三個部門對此也一直難達一致認識,所以最終未將碳税納入環保税徵收。
同時,還有對徵收方式對關注。上述不具名人士坦言,考慮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碳税開徵的時機尚未成熟,企業、行業難免會擔憂增加負擔。“目前在反對加税的呼聲下,各方對新增税種的態度都比較謹慎。碳税若想以獨立税種的形式出現,至少還需4-5年審議,制定進程和時間都比較長。”
除徵收環節,收取後的分配也是焦點。“碳税收上來後,用到哪裏去?怎麼使用?分配問題如不解決好,實際減排效果依然受限。但目前,該環節尚無明確方向。”王科舉例稱,如何將這筆錢作為一項鼓勵政策,針對高能效、低排放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節能減排補貼,由此發揮税收推進減排的作用。
本質是為反映減排的邊際成本
面對種種爭議,究竟採取什麼樣的徵收方式,才能讓碳税真正“物盡其用”?王科指出,本質上看,碳税所達到的效果應與碳市場“等價”——助推2030年達峯目標的實現,同時儘可能降低全社會減排成本。“無論最終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兩個目標若都能達到,我認為就是有效、合理的方式。”
介於碳税與碳市場的不同特徵,工信部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中心全球能源資源環境研究所副所長毛濤提醒,應充分協調二者關係,既有區分,也要避免重複徵收。“碳税一旦開徵,使用化石能源並排放二氧化碳的企業和個人,理論上都應作為納税主體。但同時也有一個除外條款,納入碳交易體系的企業免徵碳税。為降低制度設計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還可給企業一定選擇自由,除重點耗能企業外,在某個耗能區間段或二氧化碳排放範圍內的企業,可自由進行二選一。”
針對徵收方式,姜克雋建議採取由高到低、分步徵收的方式。“此前討論中,徵收標準被劃定在每噸二氧化碳10-100元不等。可先選擇10元/噸標準,進而隨着碳定價機制的成熟再逐步提高。”
“實際上,不管碳税徵收與否、何時開徵,我們的最終目的都是向社會傳遞一種減排的邊際成本理念,增強全社會減排意識。”姜克雋進一步解釋,例如站在投資者角度,應將企業減排成本納入投資決策。因為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這部分成本的確真實存在,哪怕暫時沒有徵收,也要讓企業意識到大規模減排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