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弛:用什麼約束涉密離職人員
作者:张弛
近年來,國企科研單位技術人員向民營科技企業流動的事例常受輿論關注,一些論者的爭論點往往在國企是否應給予離職者以更多愛護,而對離職者要履行原單位脱密義務這一點並無太多爭議。事實上,隨着國企、民企人員流動的增多,脱密期管理混亂的情況並不算少。
前一段事件頗受關注的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張小平離職事件中,原單位要求張小平遵守的“兩年的脱密制度”,其根據是《保密法》的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脱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脱密期自機關、單位批准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業、出境等方面予以終身限制。
《保密法》還規定,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員為1年至2年。
在此,我們有必要做一個反思。脱密期制度的實質是保密。假設離職者掌握的是最低檔次的秘密,回單位閒置兩年後離職,剛離職就把還有八年才脱密的秘密給泄露了,你説他該不該受到法律的懲罰?當然應該。
《保密法》規定涉密人員在脱密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那脱密期結束後就可以泄露國家秘密了?當然不可以。
科研人員出於個人選擇從國企去往民企,也能夠為國家增加財富,這不是一件壞事。出於珍惜人才這個出發點,離職者依據現行的兩年脱密期制度,在最黃金的工作歲月中掛了兩年空擋,很可能就再也跟不上節奏了,這是對人才的一種浪費。
既要尊重人才個人自由,又必須保證保密,不妨考慮以與離職者掌握相應密級等長的檢查制度代替脱密期制度。
例如涉密人員離職時被判定掌握的是秘密,那麼在未來的10年內就要無條件接受安全部門的檢查,但其間並不限制工作、學習、娛樂、出國等自由。中央和各地各單位都有保密委員會,由他們負責相應檢查制度,對涉密離職人員登記建檔進行檢察,順理成章。(作者是通信網絡產業觀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