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鍊鋼產能指標拍賣案引關注 法學專家稱或不適宜單獨拍賣
作者:陈进
【環球網 記者 陳進】2018年9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拍賣文安縣新鋼鋼鐵有限公司鋼鐵產能(第一次拍賣)的公告》顯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新鋼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新鋼鋼鐵”)“ 2#602立方米高爐65萬噸鍊鐵產能、2#80噸轉爐96萬噸鍊鋼產能” 被司法拍賣,並最終以4.129億元成交。
這是一宗特殊的拍賣。作為環保壓力之下產生的鋼鐵產能指標,被作為企業資產單獨由法院強執而拍賣,屬全國罕見。此前,酒鋼集團翼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101.66萬噸鍊鐵項目產能亦曾面臨被司法拍賣的處境,然而隨着2018年6月23日,山西省翼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晉1022破申1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酒鋼集團翼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清算”,該司法拍賣因而中止。
新鋼鋼鐵持有的“2#602立方米高爐65萬噸鍊鐵產能、2#80噸轉爐96萬噸鍊鋼產能”被司法拍賣實屬國內首例,因而引發媒體和法學界的廣泛關注。
在10月24日的“河北新鋼鋼鐵產能指標被司法拍賣法律研討會”上,新鋼鋼鐵有關負責人表示,這起拍賣緣於早年間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一位債權人,以最高7.5%的月息向我公司放貸1億多元,後來因為公司未能及時還款,被訴至法院,獲裁定償付本息。”該負責人説。此案2015年9月進入執行程序,河北省高院先後指定了3家法院進行強執,但前兩家法院均未能執結。2017年12月,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被指定負責執行此案。2018年5月,衡水中院作出前述裁定。
就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劉俊海在研討會上指出,鋼鐵指標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性質,是否可以像高爐等設備一樣拍賣,以及如何估值、拍賣等方面目前仍存疑問。劉俊海指出,“拍賣鋼鐵產能指標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有關於產能置換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而且產能置換具有企業自願的原則。拍賣產能指標應’瞻前顧後’,一方面看到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得看到考慮債務人情況。此外,工人就業等方面也應當有所考慮。”劉俊海認為,應探索一條包容同歸、普惠的路子,既能保護到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能不害及企業生產能力。
新鋼鋼鐵有關負責人表示,被拍賣的鍊鋼和鍊鐵產能,接近新鋼鋼鐵總產能的一半。一旦完成交割,意味着該公司應拆掉一半的產能設備,將導致至少一半工人下崗,公司存在“猝死”的危機。作為鋼鐵企業持續生產經營的核心——產能指標,被強制執行拍賣的情況極其罕見,不僅對企業將造成重大影響,也會造成巨大的負面社會影響。
據悉,在這起拍賣案中,衡水市中院援引了工信部《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第六條指出,“在特定情形下,產能指標通過市場化的運作,可以進行交易,具有了財產屬性,可以作為執行標的進行評估和處置。”但該條款實際上提到,“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教授、博導李曙光也分析認為,該案透露出的比較大的問題就是產能指標交易沒有法律依據,容易引發估值、交易糾紛、強制拍賣等方面的很多問題,法院處理過於簡單化。而對於產能指標交易,李曙光表示,“這種自發的交易市場是不是合法的市場,是應該打問號的”。
李曙光還指出,鋼鐵產能指標有經濟價值沒有問題,但應該拿和負債相抵的指標出來拍賣,或者是拍賣後返還剩餘指標,“資大於債的情況下,執行企業的核心資產是一種對企業的傷害。鋼鐵產能指標作為鋼鐵生產的牌照,企業的持續生產能力應當得到保護,這符合地方的公共利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也認為,產能指標是否可以拍賣、拍賣過程中如何評估等都存在疑問。他説,“從破產法的角度來看,有清算、重組、和解,現在都是儘量走破產重組,避免清算。”
江平指出,工信部的文件精神應該是在不能增加新的產能基礎上,在原有產能上進行合理的重組。從該案的實際情況來看,拍賣雖然是指標,但不是具體的財產,這個拍賣實際上也就等於拍賣了企業的財產。“我個人覺得,河北省高院和工信部文件的精神並不完全一致。另外,河北省工信廳的文件也沒有具體指出新鋼是適用於工信部文件的企業。僅僅因為借貸的問題拍賣指標存疑,因為這樣破產重組的問題實際變成了破產清算,”江平説。
事實上,即便按照有關文件,產能置換也需要經過一系列政府程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證券法研究會副會長蔣大興分析指出,“法院的執行過程是否滿足程序?去產能是政策性行為,司法拍賣是司法行為,二者存在程序上的差異。用的什麼方法進行估值?能不能拍賣?擔保法的限制是否會導致抵押價值的貶損?”
蔣大興還指出,“從行政許可法的角度,產能指標是不是行政許可的範疇?行政許可法第9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權的運用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應考慮到利益各方的平衡,執行對象、執行數額、執行方法的選擇等,”蔣大興説。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視員何山則認為,產能指標是政府宏觀調控和環保政策的要求,(強執拍賣的)做法違背了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何山將產能比作企業的“糧票”,認為企業賴以生存的指標不能用以拍賣,即便拍賣按照相關規定也必須獲得當地政府批准。何山直言:如果沒有相關批准去做強制執行是錯誤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湯維建指出,產能指標是一種政策性指標,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工信部的文件開了一個口子,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置換,流通有一定限制。他也認為,“法院的強制性拍賣與工信部的自願性交易規定相違背,強制執行是一種非自願交易。”
湯維建還就執行的順序問題提出質疑,他説:“產能是企業最核心財產,沒有產能指標,企業就無法存在了。既然還有很多其他方面的財產,應當先執行其他的財產。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只能破產。產能指標拍賣只能在破產時階段,不能在強制執行階段。”
此外,湯維建還指出,相關產能實際上已經隨着設備抵押給銀行,所以強執拍賣存在疑問。“設備已經抵押給銀行,生產鋼鐵的設備和產能指標捆綁,一個是載體,一個是靈魂。沒有產能指標,這些設備就是一堆廢鐵”,湯維建説。
據新鋼鋼鐵有關負責人在此次研討會上介紹,廊坊市委市政府目前正高度關注這起拍賣案,文安縣委縣政府已與新鋼鋼鐵溝通了解情況,將按照相關程序向上級有關部門彙報,以妥善處理此事。此外,河北省工商聯也已關注到相關情況,正在向有關方面瞭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