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明確環境保護税應税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
財政部、税務總局、生態環境部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明確環境保護税應税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
通知明確,燃燒產生廢氣中的顆粒物,按照煙塵徵收環境保護税。排放的揚塵、工業粉塵等顆粒物,除可以確定為煙塵、石棉塵、玻璃棉塵、炭黑塵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塵徵收環境保護税。依法設立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堆肥廠,屬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其排放應税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依法予以免徵環境保護税。納税人任何一個排放口排放應税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沒有排放口排放應税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法不予減徵環境保護税。
關於應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納税人按照規定須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納税人委託監測機構監測應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監測方案,並將監測數據資料及時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通知要求,各級税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快建設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進一步規範涉税信息交換的數據項、交換頻率和數據格式,並提高涉税信息交換的及時性、準確性,保障環境保護税徵管工作運轉順暢。(央視記者 温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