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通過 默哀一分鐘入法
《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表決通過:“精日”行為被劃定法律紅線
中新網南京11月1日電 (記者 申冉)1日,記者從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獲悉,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已經表決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對國家公祭活動的各方面工作都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其中對“精日“行為也劃定了明確的法律紅線,並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了南京市中小學地方課程。該《條例》將待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後實施。
記者注意到,該《條例》中明確規定,舉行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除了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正在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以外,機動車、火車、船舶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2、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3、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校師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為保證悼念活動的莊重感和儀式感,《條例》規定,舉行悼念活動或者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時,應當真誠緬懷逝者。
為了保持國家公祭活動和國家公祭場所的嚴肅性,《條例》還對公祭期間南京市的公共娛樂活動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體包括:在人民政府通告規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國家公祭設施周邊禁止一切公共娛樂活動。同時,南京市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在國家公祭日當天應當停止刊播一切娛樂性報道或者節目。
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條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遺址和抗戰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徵意義的軍服、旗幟、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
對違反上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條例》明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的行為,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此次《條例》還特別設定了“宣傳教育”專章,明確,南京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學術交流、史料巡迴展覽、民間交流活動等方式,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推動國際和平城市建設,提升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影響力。其中尤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普及南京大屠殺史實,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本市中小學地方課程,組織教材編寫。
該《條例》將成為國內首個為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歷史事件特別設定的地方法律條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