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徵求意見:證券交易印花税率不變,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原標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税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我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頁《財政法規意見徵集信息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並在信封上註明“印花税法徵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2018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訂立、領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税憑證,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税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規定的書面形式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託憑證。
第四條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税合同的計税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税税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税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税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税税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税營業賬簿的計税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税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税依據,按件確定。
(五)證券交易的計税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 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税依據:
(一)按照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定確定。
(二)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按照實際結算的價款或者報酬確定。
第七條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轉讓證券時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税依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税依據。
第八條 印花税應納税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税合同的應納税額為價款或者報酬乘以適用税率;
(二)應税產權轉移書據的應納税額為價款乘以適用税率;
(三)應税營業賬簿的應納税額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乘以適用税率;
(四)應税權利、許可證照的應納税額為適用税額;
(五)證券交易的應納税額為成交金額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計算確定的計税依據乘以適用税率。
第九條 同一應税憑證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並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各自適用税目税率計算應納税額;未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税率高的計算應納税額。
第十條 同一應税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訂立的,應當按照各自涉及的價款或者報酬分別計算應納税額。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印花税:
(一)應税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徵印花税;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税;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税;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税憑證,免徵印花税;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税憑證,免徵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户)應當繳納的印花税;
(七)國務院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徵或者減徵印花税的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印花税由税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四條 印花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訂立、領受應税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十五條 單位納税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税;個人納税人應當嚮應税憑證訂立、領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税。
納税人出讓或者轉讓不動產產權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税。
證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税款。
第十六條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徵。實行按季、按年計徵的,納税人應當於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税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税人應當於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税款。
證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於每週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税款及孳息。
第十七條 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所載價款或者報酬增加的,納税人應當補繳印花税;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所載價款或者報酬減少的,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印花税税款。
第十八條 證券交易印花税的納税人或者税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納税人、證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繳義務人和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
(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為落實税收法定原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税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説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1988年8月,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對書立、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應税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印花税。根據應税憑證的性質,印花税分別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額計徵。1992年,國家統一規定對滬深兩市證券交易徵收印花税,經過多次政策調整,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對出讓方徵收。1988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徵收印花税21450億元,年均增長19.1%,其中2017年徵收印花税2206億元。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落實税收法定原則”,制定印花税法是重要任務之一,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制定印花税法,有利於完善印花税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利於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現代財税制度,有利於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總體考慮
從實際情況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基本保持現行税制框架和税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情況發展變化和税收徵管實際,對部分税目、税率和納税方式等作相應調整。
三、《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納税人。
與《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徵求意見稿》規定:訂立、領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税憑證,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税的納税人(第一條)。
(二)關於徵税對象。
與《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徵求意見稿》規定,印花税的徵税對象為書面形式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及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託憑證(第二條、第三條),具體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第四條)。
《徵求意見稿》將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託憑證納入證券交易印花税的徵收範圍。主要考慮是:國務院已明確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存託憑證以境外股票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並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將其納入印花税徵收範圍,適用與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於保持税制統一和税負公平。
(三)關於税率。
《徵求意見稿》除對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税率水平。根據應税憑證的性質,分別實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額税率。其中:應税合同按不同類型,税率分別為合同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和千分之一;應税產權轉移書據税率為支付價款的萬分之五;應税權利、許可證照税率為每件五元;應税營業賬簿税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證券交易税率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與《暫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作出調整的税率包括:一是為簡併税率、公平税負,減少因合同類型界定不清在適用税率上引發的爭議,將《暫行條例》中原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適用税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二是考慮到國務院已決定自2018年5月起對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減徵和免徵印花税,為了與現行政策保持一致,將營業賬簿適用税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四)關於計税依據。
《徵求意見稿》分別規定了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及證券交易計税依據的確定方法(第五條),並針對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中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以及轉讓證券無轉讓價格等特殊情形,規定了其計税依據的確定方法(第六條、第七條)。
(五)關於税收減免。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六種免税情形:一是為避免重複徵税,對應税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二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税;三是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税;四是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對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税;五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税憑證免税;六是為減輕個人住房負擔,對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税憑證,免徵個人應當繳納的印花税。為更好適應實際需要、便於相機調控,同時體現税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免徵或者減徵印花税的情形,但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一條)
(六)關於納税方式。
《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税實行納税人購買並在應税憑證上粘貼印花税票的繳納辦法,應納税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税人可以採取按期申報納税方式。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印花税票保管成本高,貼花納税不方便,納税人大多選擇彙總申報納税,較少採用貼花納税。同時,隨着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出現了大量電子憑證,難以再採用貼花的納税方式。為降低徵管成本、提升納税便利度,並適應電子憑證發展需要,《徵求意見稿》規定,印花税統一實行申報納税方式,不再採用貼花的納税方式(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證券交易印花税仍按現行規定,採取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扣代繳方式(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七)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調整問題。
為靈活主動、便於相機調控,更好適應實際需要,《徵求意見稿》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税的納税人和税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八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印花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期限和申報納税地點,以及税款補繳和退還等事項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