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信訪辦幹部受賄細節:處理信訪時先收錢後關照
原標題:一名基層信訪辦幹部的受賄細節:處理信訪問題時先收錢後關照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高峯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高峯(1972.3)在案發前擔任安徽省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副主任,前後長達16年,其工作後期的受賄事實和“信訪”聯繫緊密。
原判認定:高峯自2000年8月開始擔任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該局國土資源方面的來信、來訪、來電登記、轉辦及督促辦理等事宜。2012年以來,高峯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一,2013年8月份左右,太和縣墳台鎮武老村村民鄭某因其經營的窯廠取土問題被他人舉報至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高峯參與調查該舉報事宜期間,鄭某找到高峯幫忙處理此事並送給其現金5000元,高峯收下並允諾提供幫助。
其二,2011年初,太和縣墳台鎮王大村村民將原墳台煙葉站土地問題反映到高峯處,並在當年3月份由關某出面送給高峯現金20000元,讓其在此事上予以關照。高峯收下後向關某出具了一張20000元的借條,並允諾提供幫助。2015年10月,因所請託事項一直未辦妥,關某通過短信向高峯索要之前給予的20000元,高峯於2015年11月1日退還給關某10000元。
其三,2012年,太和縣第二中學教師楊某在太和縣原牆鎮原牆集上建房與周圍羣眾發生土地糾紛,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介入處理。高峯參與調查此事期間,楊某向高峯提出希望得到關照並送給其現金5000元,高峯收下併為楊某謀取利益。
其四,2012年春,太和縣城關鎮陳寨村村民陳某因租地與周圍羣眾發生糾紛被信訪,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介入處理。高峯參與調查此事過程中向陳某提供幫助,後向陳某借款5000元,並表示歸還。後來,陳某為感謝之前高峯在信訪事項上提供的幫助,在其辦公室內表示該5000元無需歸還,高峯默認並至今未歸還。
其五,2015年11月,郭某(具體名字不詳)在太和縣李興鎮經營窯廠,因違法生產被責令限期關閉。郭某委託鄭某送給高峯現金10000元,希望高峯幫忙打招呼,延期關閉該窯廠。高峯收下該款後允諾提供幫助,擬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郭某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未辦妥,亦未退還該款。
二審法院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高峯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經二審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間,高峯利用其擔任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處理涉國土資源信訪事件過程中,非法收受鄭某、關某、楊某、陳某、郭某現金45000元,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及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的事實,已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二審期間,高峯及其辯護人、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均未提出影響本案定罪量刑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因此,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高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太和縣國土資源局信訪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5000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阜陽市人民檢察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