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店主因代購被判10年 這個量刑冤嗎?
原標題:淘寶店主因代購被判10年,這個量刑冤嗎?
做了3年淘寶代購店,如今因走私逃税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550萬。這張某淘寶代購店主的道歉信截圖被放到網上後,引發關注。
據判決書顯示,2013年,被告人遊燕開了名為“TSHOW進口女裝店”的淘寶店用於銷售進口高檔服裝,同年開始通過快遞郵寄,僱請“水客”偷帶及自行攜帶等方式走私進境,並銷售牟利。
然而,其他網友翻出了店主寫的道歉信。


經統計,被告人遊燕在香港刷卡購買並走私進境的服飾金額總計人民幣11400558.93元,經核定,上述服飾偷逃税款共計人民幣3005187.33元。
遊燕走私了價值1000多萬元的服飾,逃了300多萬元的税,終審被判刑10年,罰款550萬元。
有人覺得,都是逃税,為什麼遊燕逃了300多萬就要去坐牢?
必須得説明的是,遊燕不僅是逃税,更涉及走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遊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走私普通貨物進境後在境內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遊燕偷逃應繳税額30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這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明確規定的。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税額較大”;偷逃應繳税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税額巨大”;偷逃應繳税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
因此,有網友對於這樣量刑標準表示難以理解。相比其他惡性犯罪,這個是不是判太重了?
當然,還有網友更關心的是,代購是不是不能做了?
買家想着囤貨,賣家已經想收攤了。
再次提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簡稱《電商法》)將在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依法履行納税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