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檢察機關出台全國首個檢察建議工作實施細則
繼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將檢察建議作為法定監督方式引入訴訟監督領域,時隔17年後,隨着其內容的不斷豐富、擴展,這一檢察監督手段終於有了地方實施細則。
近日,《山東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式發佈施行,這被視作全國檢察機關首家推出的檢察建議規範化操作標準。
調研表明,2016年至2017年,山東檢察機關共發出檢察建議11835件,主要涉及訴訟監督和社會治理等領域。僅2017年,全省檢察機關通過發出檢察建議收回國有資產及專項資金3107萬元,收回欠繳國有土地出讓金2.9億元,向污染企業和個人索賠環境損害賠償金2430萬元,解決了一批羣眾反映強烈的污水直排、違法傾倒垃圾、非法佔用耕地等資源環境問題。
與此同時,相關調研也發現了檢察建議工作中存在的定位不明確、管理不規範、制度不健全、建議質量不高、監督效果不理想等大量問題。大多數被建議單位在接到檢察建議後,都給予了回覆,但有的無後續整改措施和動作,有的糾正措施非常籠統,程式化、虛無化,還有的甚至在態度和行為上對檢察建議進行抵制。
“可以看到,成績是有的,問題更是客觀存在的,是不容絲毫忽視的。問題就是導向,我們的態度就是迎難而上,破解難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張振忠説。
在省內多地試點,試點結束後結合多輪論證,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國內專家進行的高端論證,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最終出台《實施細則》。
該《實施細則》分為十大部分計59條,不僅提出了檢察建議工作的基本原則,明確了檢察建議的發送範圍,規範了相關文書的製作及送達流程,設定了接受回覆的具體事項和要求,而且細化了檢察建議的啓動監督程序,規定了監督案件的調查取證措施。
“譬如,《實施細則》中規定,凡發出檢察建議的,一律實行案件化辦理,這也意味着,檢察建議不再是傳統意義上辦案的附屬物,而是因案而出、因事而生的獨立新案件,它應該也必須有自身規範的運行程序,這個程序就是案件化辦理程序,其中立案是案件化辦理的基本程序和重要標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劉繼祥介紹。
不僅如此,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李政看來,《實施細則》有效實現了精準監督,把大量的監督事項通過口頭糾正和發出檢察官告知函進行分流,尤其是山東獨創的檢察官告知函,既做到了繁簡分流,又保證了監督效果。
“對社會影響大、羣眾關注度高、具有典型示範意義等案件,山東檢察機關創設了公開送達檢察建議的方式,通過公開示證説理和公開送達簽收以及第三方強力介入,把檢察建議的監督力提升到了新高度。”李政説。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細則》對來自被建議單位的監督也作了相關規定。如果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有異議並書面申請複議的,檢察機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被建議單位對上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通過相應渠道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複核。同時,上級檢察機關或本院檢察長髮現檢察建議確有不當的,有權力通知下級院或辦案部門撤回或撤銷。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邢婷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