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明確11條標準:堅決防止將民企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
中新經緯客户端11月15日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15日消息,最高檢明確規範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執法司法標準,梳理了11個相關問題,包括如何準確區分經營活動中的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如何嚴格適用非法經營罪、如何通過立案監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和可以不起訴的情形等。
關於如何準確區分經營活動中的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最高檢強調,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對待。一是嚴格把握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應當以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同時可以參考中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或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二是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對於民營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三是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對民營企業的融資行為,只有證據證明確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才能以集資詐騙罪認定。
關於如何嚴格適用非法經營罪,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最高檢強調,對民營企業的經營行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的,不得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