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斌:“毛巾門”法無授權怎麼解決
作者:戴斌
日前,14家五星級酒店被自媒體爆料稱,同一塊毛巾既清潔衞浴設施,又清潔洗漱用品。在互聯網和媒體的共同關注下,“毛巾門”很快成為現象級網絡輿情。激憤者有之,要求政府旅遊部門出面對涉事酒店進行“摘星”;同情者有之,現在酒店供大於求,用工成本上升,只是保潔人員的個別行為;辯解者有之,公司已經制定了嚴格的技術規範和操作流程;公關者有之,有衞生檢驗部門上門抽檢後公佈“樣本微生物為零”。
以上言論固然可以表明立場,也可宣泄情緒,然而對於層出不窮的酒店、餐飲等領域的衞生事件,如果不能迴歸法治的框架進行理性的探討,那麼很可能會一次又一次與“輿情走向法治,博弈推動進步”的歷史機遇擦肩而過。
隨着大眾旅遊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普通民眾進行商務旅行和休閒度假,與過去只出現在影視劇中的星級酒店發生越來越多的交集。酒店消費羣體的大眾化,一方面推動了社會對衞生和安全的關注度,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消費者對客房用品的心理安全閾值。如果事件能夠得到有效管控,各方利益訴求和權利博弈順利地從公眾的情緒表達,轉向專業的理性探討,那麼“毛巾門”就會成為推動旅遊住宿業質量提升的“品質門”,否則也可能成為説不清、道不明,熱點一過又不了了之的“羅生門”。
由於消費基礎的擴張和立法資源的有限,目前很多涉及旅遊住宿服務的標準和質量判定,尚沒有歐美日韓等旅遊發達國家那樣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條款。從酒店退房時間到客房衞生保潔的標準判定,主要還是依靠行業慣例、行業標準和企業內部檢查。《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對絕大多數市場主體缺乏強制性約束力,而2013年出台的《旅遊法》也只是做了原則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主動作為可能會陷入“法無授權”的尷尬境地,而衞生檢驗和監督部門受制於執行資源的有限,也不可能實現對旅遊住宿業的全部覆蓋和即時監管。我們要批評處理酒店服務品質的缺陷,不再一味地敷衍塞責,也要承認司法資源和行政監管的不完善現狀,而不是大包大攬。這樣才能穩步提升旅遊業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水平。
事實上,推動旅遊業的整體發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如果認為酒店管理影響了行業形象和監管要求,可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行使公開約談、譴責、指導整改等行政權力,要求包括酒店在內的市場主體不斷提升服務品質。行業協會可以公開表態,引導會員和全行業正視社會輿情壓力,並組織力量進一步完善既有技術流程和質量標準,倒逼旅遊供給側優化。消費者及其代理人如果認為權利受損的話,可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旅遊法》等法律文件尋求司法救濟。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也能夠對相關判例發佈司法解釋,逐漸釐清遊客、酒店、行業協會和監管部門的權力、責任與義務。只有理性與法治,才是推動包括酒店在內的旅遊業質量提升的根本保障。(作者是中國旅遊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