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規:擅自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最高罰5萬
北京日報客户端11月23日消息,遇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可臨時交通管制、停工停課或錯峯上下班;每五年開展一次氣象災害普查;擅自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將最高處5萬元罰款。今天(23日)下午正在召開的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記者瞭解到,這是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的首部地方性法規,將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規名稱改為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記者發現,條例的名稱由《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更名為《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温、高温、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造成人身財產、社會功能、生態環境等損害的事件。
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向社會公開
為提高氣象防災減災的及時性、有效性,增強政府決策的準確性,條例提出,將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制度,並明確了氣象災害信息共享目錄編制、信息平台建設以及相關信息提供者的主體責任,規定共享平台的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每五年開展一次氣象災害普查
條例規定,市政府應每五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向社會公佈。
在相關領域規劃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銜接上,條例規定,在編制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開發建設等規劃,及組織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項目論證時,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統籌考慮氣候的適宜性、影響性、風險性。
此外,條例劃定了氣象災害防禦“紅線”,規定,氣象災害易發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納入城鄉規劃中的禁止建設區域或限制建設區域。擅自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最高罰5萬
為進一步增強部門間的聯動協調,將突發氣象災害的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程度,條例明確,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納入突發事件應對系統,由市和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責、程序,進行統一發布和傳播。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記者瞭解到,違反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緊急情況媒體可中斷正常播出插播預警信息
條例規定,有關媒體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準確播發或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廣播、電視、電信、網絡等媒體應當採取滾動字幕、加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中斷正常播出、發送手機短信等方式,迅速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禦知識。
此外,相關部門可根據相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採取臨時交通管制、限制生產經營單位用水和用氣、企事業單位停工停課、社會單位錯峯上下班等應急處置措施。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災減災救災要求和相關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避險場所建設、維護和使用方案,並與本級應急預案相銜接,加強對公民應急避險的宣傳和指導。
開展巨災情景模擬研究
對發生概率小,但後果嚴重的重大災害如何進行提前防範?條例規定,市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水務、科技等部門開展情景模擬研究,對重特大氣象災害發生風險和應急能力進行評估,完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急預案和防治措施。
同時,還將建立重特大氣象災害專項調查制度。發生重特大氣象災害的,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專項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治理氣象災害隱患,完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
(原題為《<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明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