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遼源市政協原主席張煒一審獲刑十年六個月,罰金五十萬元
2018年11月22日9時30分,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源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煒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煒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煒受賄所得款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煒利用擔任吉林市旅遊局局長兼吉林松花湖風景區管理局局長、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管委會副主任兼長白山開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吉林省旅遊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龍義、竇廣達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52.454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證據,被告人、辯護人均無異議。法庭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辯論,被告人張煒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休庭後合議庭進行了認真評議,認為被告人張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張煒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積極退還全部贓款,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並當庭進行了宣判。
(原題為《被告人張煒受賄案一審開庭並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