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復牌新規細則徵求意見 重組停牌不超10交易日
原標題:停復牌新規細則徵求意見 重組停牌不超10個交易日
近日,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交所、深交所起草了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簡稱《停復牌指引》),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停復牌指引》從減少停牌事由、壓縮停牌期限、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復牌監管等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予以重點規範。例如,《停復牌指引》取消了籌劃不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非公開發行股票、對外投資、簽訂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明確了僅發行股份重組可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例外事項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個交易日;規定了不停牌情況下籌劃發行股份重組,在方案披露前不得披露相關信息;明確了交易所對重組方案進行審查問詢及公司回覆期間原則上不停牌;對於濫用停牌、無故拖延復牌、期滿拒不復牌等行為,交易所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強制復牌等措施;對於股票累計停牌時間過長或者頻繁停牌的公司,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上交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減少停牌隨意性、防範濫用停牌情形的發生,結合實踐情況,《停復牌指引》對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做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具體來説,主要有3類情形。一是上市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其他重大事項,確需停牌的,可以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二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確需停牌的,可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三是上市公司風險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或者上交所認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停牌。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項如籌劃非公開發行、簽訂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請停牌。
此外,《停復牌指引》也對交易所應當承擔的監管職能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其中,對於發現停復牌事由不符合實際情況和規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復牌;公司未申請復牌的,可以強制復牌。在強化信息公開方面,《停復牌指引》規定了停復牌公示制度,公司股票累計停牌時間過長或停牌過於頻繁的,交易所可以視情況對其停復牌情況進行公示。
近年來,滬深交易所持續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行為,健全規則、強化監管、鼓勵引導多措並舉,減少交易阻力,保護投資者交易權。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上市公司“隨意停”“任意停”“長期停”等問題得到有效緩解,深市停牌公司數量佔比從2016年的9%左右下降至目前的1.4%左右。滬市方面,最近一段時間,停牌公司已減少到日均10家左右,佔全部滬市公司家數約0.7%。目前實踐中,少停、短停、臨停已成為普遍共識,為停復牌迴歸其功能本源打下良好基礎。
在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看來,交易所出台停復牌新規細則,重組停牌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壓縮停牌期限,強化披露要求,這意味着日後A股很難再出現動輒停牌很久的奇葩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