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示《無人機制造企業規範條件》
*【環球網科技 記者 林迪】*近日,記者從工信部官網瞭解到,進一步加強無人機行業管理,規範行業市場秩序,工信部組織編制了《無人機制造企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以徵集意見。

公示要求顯示,製造企業年享有所製造無人機的知識產權,擁有無人機相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其中授權專利不少於50項(發明專利不少於3項),且3年內未出現侵權行為;研發經費投入不低於當年總營業額的4%;享有所製造無人機的知識產權;無人機應具備敏感地區飛行限制功能和與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讓功能,並具有唯一產品編碼,滿足身份識別要求。
以下為《無人機制造企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全文: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關於促進和規範民用無人機制造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無人機行業管理,提高行業創新和安全質量水平,加快培育優勢企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範條件。
(二)國家鼓勵企業做優做強,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提高無人機研發製造水平,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強化產品安全,推進質量品牌建設,加快提升核心競爭力。
(三)國家對符合規範條件的無人機制造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並對已公告的規範企業進行動態管理。企業按自願原則進行申請。
(四)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民用無人機制造企業。
二、基本條件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範圍包括無人機制造的有效營業執照。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近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依據相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工作,並獲得第三方認證。
(七)按照 ISO 9000 系列標準或 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獲得第三方認證。
三、 創新能力
(八)具有無人機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於當年總營業額的 4%。
(九)獲得省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具有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
(十)享有所製造無人機的知識產權,擁有無人機相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其中授權專利不少於50項(發明專利不少於3項),且3年內未出現侵權行為。
四、 生產製造能力
(十一)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和儲存場地,以及加工、總裝、測試等設備。
(十二)企業具備與所製造的無人機產品相匹配的試飛場地,能夠對產品進行試飛驗證。
(十三)企業具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計劃、生產等管理部門。應建立企業標準體系、文件體系和供應商管理制度。
(十四)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擁有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或生產執行系統(MES),並使用數字化設計工具進行無人機產品設計。
五、 產品要求
(十五)企業所製造的無人機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
(十六)企業所製造的無人機應具備敏感地區飛行限制功能和與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讓功能,並具有唯一產品編碼,滿足身份識別要求。
(十七)企業應在無人機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及產品説明書中提示依法依規飛行,警示飛行風險。
(十八)無人機的遙控、遙測和信息傳輸的無線電頻率及其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規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九)企業製造的無人機在鏈路丟失、定位失效等故障情況下,應能夠自動採取降落、返航或其他應急措施,減少對地面人員及建築物造成傷害。
六、 質量控制
(二十)企業應制定質量目標和質量控制方針,設置質量檢驗部門並配備專職質檢人員。
(二十一)企業應具備滿足無人機研製需要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並建立完善產品檢測制度。
(二十二)企業應具有產品基礎信息數據庫及企業級產品管理服務平台,實現與國家無人機綜合監管平台的銜接和數據共享。
七、 人員要求
(二十三)企業管理層中應有專人負責技術和質量管理工作,該人員應具有相關的技術背景或主管相關工作的經驗。
(二十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十五)企業應具有專業齊全、層次合理的技術團隊,技術人員的經驗、水平和能力應當與無人機產品要求相適應。
(二十六)企業研發人員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佔比不低於 60%。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等特殊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證書。
八、 社會責任
(二十七)企業應具備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的必要手段和儀器設備,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制定安全生產長期目標及相關實施方案,並依據企業規模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二十八)企業應按照 ISO 14001 或 GB/T 24001《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獲得第三方認證,並能有效運行。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責任事故。
(二十九)企業應按照 ISO 45001 或 GB/T 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並獲得第三方認證。為企業員工配備完善的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職業健康監護,提高企業的職業安全衞生管理水平。
(三十)企業應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税,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九、 規範管理
(三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無人機制造企業規範管理工作,負責申請企業審核及公告企業監督檢查、變更及撤銷等動態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申請企業的初審、數據彙總及相關材料報送,負責公告企業的監督管理,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核查等工作。
(三十二)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申請企業須編制《無人機制造企業規範條件申請報告》(見附件 1),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通過所在地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其中中央企業集團所屬企業通過所在集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並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
2.各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中央企業集團負責對所屬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須按規範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相關專業機構依據規範條件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審查並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三十三)公告企業每兩年對企業保持《無人機制造企業規範條件》相關要求進行自查自評,並於當年 6 月底前提交自查自評報告(見附件 2),由各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審核後於 7 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對本地區(本集團)所屬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檢查。
(三十四)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定期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情況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情況進行監督。
(三十五)公告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出變更公告申請:
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2.企業註冊地址發生變化的;
3.企業隸屬的中央企業集團發生變化的;
4.公告企業之間兼併、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企業應於變更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變更申請(申請報告見附件 3),經所在地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審核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變更公告。
(三十六)公告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新提出申請:
1.企業發生分立的;
2.與非公告企業進行兼併、重組的。
企業應於發生變化之日起 1 年內重新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集團初審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評審。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原規範企業公告。
(三十七)規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範企業公告:
1.失去獨立法人資格的;
2.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3.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4.不能保持規範條件的;
5.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發生其他不符合《無人機制造企業規範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對擬撤銷規範企業公告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 2 年內,不再受理被撤銷公告企業的公告申請。
(三十八)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十、附則
(三十九)本規範條件所稱無人機,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中遙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統稱。
(四十)本規範條件所引用的標準均以最新有效版本為準。
(四十一)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四十二)本規範條件自 2019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