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合產品將轉為公募基金或私募資管計劃
11月30日,證監會發布消息稱,日前,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證監會明確,經規範後,大集合產品將轉為公募基金或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持續穩定運作。
依據《證券法》,證監會於2003年發佈《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或其資管子公司先後依法設立了400餘隻投資者人數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大集合產品”)。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發佈施行以來,證監會持續督促行業機構按照公募基金要求對大集合產品予以規範。2018年4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佈實施,進一步對公募產品的運作規範提出若干具體要求。《指導意見》發佈以來,行業機構普遍關注大集合產品如何適用《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為落實《指導意見》、回應行業訴求,證監會制定《指引》,按照分類有序規範、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穩定的原則,對大集合產品進一步對標公募基金、實現規範發展的標準與程序進行細化明確,並給予了合理的規範過渡期,在規範進度上不設統一要求。經規範後,大集合產品將轉為公募基金或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持續穩定運作。
具體來看,《指引》指出,自指引公佈之日起,大集合產品新開展的投資應當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加強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並按照公募基金有關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同時,存量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標公募基金進行管理。
《指引》明確,指引公佈後,連續60個工作日投資者不足200人或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存量大集合產品,應當在過渡期內逐步轉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並依法履行備案等程序,或者通過與其他產品合併、終止產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規範。證券公司執行本款規定時,應當按照產品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投資者和託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資者選擇退出大集合產品的權利,有效控制流動性風險,對相關後續事項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同時,大集合產品在未完成前述規範前,應當控制產品規模,非現金管理類大集合產品原則上不得新增淨申購額,現金管理類大集合產品不得新增客户。
《指引》要求,在規範過程中,證券公司應當做好相關工作。一是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措施合理、進度明確、穩妥有序的大集合產品規範方案,於2018年底前報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二是強化風險控制,制定全面風險評估及應對預案,做實壓力測試,切實維護市場安全穩定運行;三是大集合產品規範過程中,對於產品持有的、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的低流動性資產以及過渡期滿仍未到期的資產,在確保公平交易、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在履行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必要程序後,允許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以存量大集合產品接續、以存量或者新設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接續等方式妥善處置;四是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確實難以處置的資產,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此外,《指引》鼓勵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通過將大集合產品管理人更換為其控股、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並變更註冊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