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陰特大獵捕小天鵝案量刑過重不均衡?法院回應
中新網12月5日電 針對有網友認為湘陰案中汪積平等人非法獵捕案,與岳陽樓區案中方建華等7人非法獵捕案,在量刑上不均衡一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近日發佈通報回應稱,兩案被告人獵捕式不同,社會危害性不同,量刑不能僅以小天鵝數量作為依據。
通報稱,湘陰案中被告人的獵捕方式是槍擊,而岳陽樓區案中被告人的獵捕方式是投毒。槍擊的獵捕對象較為特定,而投毒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獵捕對象,任何誤食所投農藥的野生鳥類都難逃毒手,被毒候鳥肯定大於被告人撿抬的數量;此外,投毒除直接殺害野生動物外,還對水體、土壤、周邊其他動植物造成損害,其社會危害性遠大於槍擊。
通報指出,兩案量刑不能僅以小天鵝數量作為依據。雖然單就小天鵝來説,岳陽樓區案被告人獵捕12只,少於湘陰案的52只,但岳陽樓區案被告人實際獵捕了63只野生候鳥,除12只小天鵝外,還有5只白琵鷺及46只蒼鷺赤麻鴨、赤頸鴨、斑嘴鴨、夜鷺等。而白琵鷺是比天鵝更為珍貴、更為瀕危的鳥類,法律規定的量刑比獵捕小天鵝更重。且岳陽樓區案認定的上述數量,僅是被告人於2015年1月18日被抓獲時現場查獲的數量;除了這一次毒鳥外,岳陽樓區案被告人另有一次採取投毒方式殺害了約30餘斤野生候鳥。
通報稱,兩案主犯量刑具體情形不同。岳陽樓區案三名主犯分別被判處12年、10年、10年有期徒刑。湘陰案也是三名主犯,但實際的第一主犯在偵查期間因病死亡,本案判決的第一被告人汪積平是實際的第二被告人,被判處11年,判決的第二被告人胡左武實際為第三被告人,因有自首情節、作用相對其他主犯小,依法減輕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適當。
關於抗訴的問題,通報強調,檢察機關僅僅針對判決的第三被告人張東風(實際的第四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及量刑進行抗訴,並不是針對全案被告人的抗訴,張東風並不是直接獵殺小天鵝的人員。同時,本案汪積平等三名被告人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二審沒有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