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私募管理人登記須知發佈 嚴禁股權代持
作者:杨建
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效率,基金業協會於12月7日在其官微發佈了更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以下簡稱《登記須知》),在私募圈引起了強烈的關注。協會表示,現在私募基金在備案登記過程中主要存在五大潛在風險和問題,協會此次出台了新版的《登記須知》,豐富和細化部分內容,進一步明確股東真實性、穩定性要求;釐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邊界,強化集團類機構主體資格責任;落實內控指引,加強高管及從業人員合規性、專業性要求;引入中止辦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記情形。
(一)辦公場所獨立、財務清晰
首先明確要求申請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具備獨立性。申請機構工商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説明分離的合理性。
其次是申請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提交私募登記申請時,不應存在到期未清償債務、資產負債比例較高、大額或有負債等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情形。
第三是申請機構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前已實際展業的,應當説明展業的具體情況,並對此事項可能存在影響今後展業的風險進行特別説明。
特殊目的載體不用再做管理人登記,主要是要釐清管理人登記的邊界,強化集團類機構主體資格責任。此次對於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某隻基金的設立或投資目的,出資或派遣員工專門設立的無管理人員、無實際辦公場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職責的特殊目的載體(包括出於類似目的為某隻有限合夥型基金設立的普通合夥人機構),無需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關聯方中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突出競業禁止要求
從業人員方面,突出競業禁止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出資人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活動。
另外還新增關聯方同業競爭要求,需等其備案才能去登記,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在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展業並完成首隻私募基金備案後,再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如果關聯方為投資類公司,協會規定: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存在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請機構應先辦理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三)增加私募人數要求,不低於5人,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同時進一步明確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另外對於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強調強制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職責,原高管人員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聘任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的高管人員。
(四)嚴禁股權代持,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
增加出資人、實控人要求,包括嚴禁股權代持,申請機構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增加對股權架構的要求,前一年內變更股權要説明,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協會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並重點關注其合法合規性。同時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後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在沒有實際控制人情形下,應由其第一大股東承擔實際控制人相應責任。
(五)嚴禁規避關聯方,強化關聯方連帶責任
關聯方的定義是:申請機構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企業、衝突業務企業、投資諮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法律意見書應明確説明相關子公司、分支機構和關聯方工商登記信息等基本資料、相關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相關機構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申請機構是否存在業務往來等。
嚴禁規避關聯方,強化關聯方連帶責任,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關聯方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慎核查。同時強化對關聯方的連帶責任、股權穩定要求: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應當説明設置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與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如何避免同業化競爭等問題。該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記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書面承諾,在新申請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時,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後果。
(六)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引入中止辦理流程
此次新的《登記須知》引入中止辦理流程,如果申請機構出現下列11項情形中的兩項或更多,協會將中止辦理其私募管理人申請6個月:(1)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2)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3)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4)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5)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淨資產50%;(6)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7)實際控制關係不穩定;(8)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9)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10)在協會反饋意見後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11)證監會、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新的《登記須知》升級了私募不予登記的六種情況和相關要求:(1)申請機構違反關於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2)提供或與律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3)主要出資人、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4)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5)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6)證監會、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協會揭露私募基金在備案登記過程中存在的五大潛在風險問題
一是虛假出資或抽逃資本。部分機構為誇大自身資本實力,在進行工商登記時,超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虛假出資,或者在機構成立後抽逃資本,擾亂了私募基金行業競爭秩序。
二是股權代持行為。以他人名義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導致無法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及最終責任人進行追溯,規避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易發生利益衝突及利益輸送行為。
三是股權架構不穩定。部分機構股權架構複雜,存在交叉持股、多層嵌套等情形,股權架構不穩定,增加了資金運轉層次和融資成本。部分申請機構甚至存在資管產品出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於資管產品自身屬性,將帶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架構不穩定、實際出資股東權利行使責任不明確、實際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問題。
四是關聯方從事衝突業務潛在風險。關聯方從事P2P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未有業務主管部門批覆,無法對其關聯交易進行有效管理,風險外溢至私募行業。
五是集團化傾向。同一實際控制人登記多家同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內部管理激勵問題“外部化”,集團內機構存在同質化競業衝突問題,不合理擴張,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機構甚至直接為了“囤殼”而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