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談價格聽證新規:操作層面賦予消費者自願報名權利
12月13日,國家發改委公佈新修訂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下稱“《聽證辦法》”)。其中,聽證會參加人產生方式得到完善。《聽證辦法》規定,消費者聽證會參加人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和消費者組織等羣眾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對於這一調整,國家發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聞發言人孟瑋12月14日在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發佈會上表示,這意味着在操作層面必須賦予消費者自願報名的權利,從而保證一定數量通過自願報名方式產生的消費者參加人,避免讓消費者感到自己“被代表了”。
“新修訂的《聽證辦法》,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適應社會公眾的新期待。在廣泛徵求意見階段,關於聽證會參加人的產生方式是比較受關注的問題,大家很關心究竟是誰在代表我們參加聽證,如何進一步提高聽證會參加人的代表性和廣泛性。”
孟瑋介紹,修訂前的《聽證辦法》規定,消費者參加人由“消費者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羣眾組織推薦”。但實施過程中,有一些價格主管部門採取了全部委託推薦的方式產生消費者參加人,於是,消費者缺少一個自主通道,感到自己“被代表了”。
“本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將有關內容修改為‘自願報名、隨機選取和其他羣眾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這就意味着在操作層面必須賦予消費者自願報名的權利,從而保證一定數量通過自願報名方式產生的消費者參加人。” 孟瑋説。
當然,自願報名並不意味着一定能夠參加聽證會,還需要經過隨機選取的程序。孟瑋表示,為了在程序設置中體現公正性和代表性要求,修訂後的辦法專門針對可能出現的相同利益羣體扎堆或者報名不夠踴躍等情況,規定了“隨機選取可以結合定價聽證項目的特點,根據不同職業、行業、地域等,合理設置類別並分配名額”,有效避免因某個利益羣體報名集中而使得其他利益羣體缺失的問題。
此外,這次辦法修訂中,還增加了鼓勵消費者組織以社會組織的名義參加聽證會的規定,以更好地發揮消費者組織的作用。“總之,《聽證辦法》的修訂立足更好地推動價格聽證工作的陽光操作、科學規範。” 孟瑋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