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文化廳原黨組成員焦連新受審,被控受賄373萬多
12月13日,原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公司總經理焦連新涉嫌受賄一案,在固原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為監察體制改革後,固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的首例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審查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
固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2月至2017年春節前,被告人焦連新在任寧夏綜合投資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寧夏富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撥付工程款、貸款擔保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21次非法收受或索要10人所送人民幣370萬元、美元0.15萬元、購物卡價值3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373.93426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當庭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等問題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權。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焦連新對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焦連新的部分親屬、自治區紀委、監委和自治區檢察院等單位旁聽了該庭審。
法庭宣佈該案擇期宣判。
(原標題為:《焦連新受審!被控受賄37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