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創”再獲政策大紅包 創投基金税負焦慮症平息
記者 包興安
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税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專家認為,明確徵繳的規則無疑給了創投行業一顆定心丸。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税負將會只減不增。
安永大中華區私募基金業務税務主管合夥人趙偉見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今年在全國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税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可有效降低創投基金個人合夥人投資於創投基金所取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税税負,提高創投基金個人合夥人投資收益和投資回報率,從而有助於創投基金吸引更多的投資資金,以實現對創投產業的促進作用以及對初創科技企業的催生和扶植。
中國財政預算績效專委會副主任委員張依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繼續加大所得税優惠政策,既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計算,也可以選擇按合夥人個人所得計算,通過國家所得税讓利政策大大減輕創投企業税收負擔,增強創投企業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風險投資能力,讓創投企業有更多意願、更多資本投資到支持科技創新、技術進步當中,促進科技型企業的研發和加快掌握擁有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
趙偉見表示,此前,雖然部分地方出於鼓勵投資基金的考慮,針對個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收益給予統一按照20%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但在地方政策收緊的大環境下,有可能存在因地方政策取消而增加税負的潛在風險。此次政策對創投基金個人合夥人從創投基金取得收益的適用税率進行了一定的明確並提供選擇,創投基金的個人合夥人可以對其投資收益進行預期評估,從而可能有機會根據收益預期選擇較為有利的適用税率。因此,在該政策下,有利於進一步降低創投基金個人合夥人投資創投基金的税負成本,從而在低税負環境下進一步促進創投市場發展。然而,由於目前税務機關尚未出台具體法規細則,部分問題可能有待觀察和明確。比如,適用税率是否一經選擇不得更改(永久或在一定時期內);是否適用於除創投基金之外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個人合夥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張依羣表示,對於兩種核算繳税方法,可以從合夥人的收入所得進行比較。如果基金投資規模大、收益所得高,可以考慮按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20%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基金投資規模小、收益所得少,可以考慮按5%-35%繳納個人所得税。比如,從基金取得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超過30萬元可考慮按20%計算個税,如果低於30萬元可建議按5%-35%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個税,因為年收入30萬元以內適應個税超額累進税率最高不超過20%,可以少繳納部分個税。
張依羣指出,兩種核算繳税方法,可以鼓勵創投企業擴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長期穩定投資,投資期越長、投資規模越大、收益越多,按20%税率應繳納的個税就會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