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11人傷20人 贛州“2.20” 重大交通事故案一審宣判
贛州法院網訊 12月21日,寧都縣人民法院對贛州“2.20” 重大交通事故案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廖某等四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 ,2018年2月20日上午,2018年2月20日上午,瑞金市吉祥客運站司機鍾某駕駛贛B44296中型普通客車沿319國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10時12分,當行至寧都對坊鄉葛藤村路段時,車輛失控向左駛出路外翻覆至道路西側路坎下,造成車上乘員9人當場死亡,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2018年3月9日寧都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鍾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等30名乘客,不承擔該事故責任。
瑞金市瑞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瑞金市祿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均在瑞金市經營客運服務,因業務重疊後約定合作經營,採取相互掛靠且被掛靠車輛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模式經營縣內班車客運。其中瑞金市至瑞林、丁陂、下壩、黃柏、大柏地客車班線(以下稱吉祥站),由祿祥公司法人廖某及周某等58位股東合夥經營,共28輛客車,其中14輛(含肇事車輛贛B44296)掛靠在瑞祥公司,14輛掛靠祿祥公司。
“吉祥客運班線”安全管理薄弱,忽視安全管理,不按許可的起訖點營運,沿途攬客。祿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制度規章形同虛設,對司乘人員收入與營業收入掛鈎、鼓勵並要求司乘人員超員營運、報銷駕駛員超員罰款等違法行為失察。兩公司均未按規定召開安全會議、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相關記錄存在造假現象;對客車超員現象未採取有力措施糾正和制止;對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下達的整改指令不及時整改落實。
祿祥運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吉祥客運班線”投資人廖某、受祿祥公司聘用負責管理吉祥客運站兼“吉祥客運班線”投資人周某、“吉祥客運班線”安全員謝某、瑞祥運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某對該肇事車輛的營運負有安全主體責任,在營運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安全管理,對合作經營的車輛疏於安全管理, 違法違規問題突出,致使此次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周某、謝某、楊某作為公司投資人及負責人,在組織、策劃、實施客運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客運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疏於管理、監督,致使肇事司機缺乏安全意識,違規超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鑑於四被告人在案發後均在事故現場施救或者在公司協助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經傳喚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均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本次事故善後處理及時、到位,四被告人在事故處理中表現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