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有何新變化?交通部回應
中新網12月21日電 日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開始公開徵求意見,與現行條例相比有何新變化?在今日舉行的交通運輸部12月份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法制司司長魏東對此予以了回應。
會上有記者問,昨天,《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農村公路條例》修訂草案開始通過互聯網公開徵求意見。請問這一次《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案與現行的相比有哪些變化?
魏東表示,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是對現行《條例》的繼承與發展,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修訂草案提高收費公路設置門檻,建立收費公路發展剛性控制機制。現行《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門檻是高速公路,一、二級路以及達到一定規模的獨立橋樑、隧道,修訂草案明確新建收費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費一、二級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現行《條例》沒有關於收費公路規模的剛性控制機制,修訂草案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收費公路的建設規模,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公路項目的審批或核准部門要按照收費公路規模進行立項審批或核准,同時明確車輛通行費收入無法滿足債務利息和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費公路。
(二)修訂草案明確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和經營期限的確定原則,防範政府債務風險,吸引社會資本投資。修訂草案明確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償債期限應當按照覆蓋債務還本付息需求的原則合理設置;經營性公路項目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週期長的收費公路,可以超過30年。
(三)修訂草案完善政府收費公路“統借統還”制度,加快政府債務償還。修訂草案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對現行《條例》規定的“統貸統還”進行了完善:一是將統借統還的主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二是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修改為“統一管理”,具體包括統一舉借債務,統一收費機制,統籌償債來源,統一支出安排。三是將統借統還的範圍限定為“償債期屆滿的政府收費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處於償債期的政府收費高速公路”。
(四)修訂草案建立養護管理收費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續發展的資金需求。修訂草案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所有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債務償清的,按照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保障養護管理資金需要,保持路網運行平穩。
(五)修訂草案明確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確定因素,建立差異化收費、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現行《條例》規定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確定因素較少,缺乏必要的調整機制。修訂草案進行了完善:一是明確債務規模、利率水平、投資規模、合理回報、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物價水平、償債期限、經營期限、交通流量等作為政府收費公路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標準的確定因素。二是明確高速公路養護管理收費標準應根據實際養護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重新確定。三是明確收費公路可以實行差異化收費,各省份應建立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
(六)修訂草案取消省界收費站設置,進一步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監管,保障和提高服務質量。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動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的部署要求,刪除現行《條例》關於設置省界站的規定,明確收費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將進一步提升通行效率。二是進一步規範完善收費公路轉讓行為,新增經營期屆滿後由政府收回納入統一管理的經營性公路以及對債務償還未做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權不得轉讓。三是推行不停車收費,逐步減少人工收費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規範服務區的運營和管理,完善養護保通應急等義務及措施,進一步保障和提高收費公路服務質量。四是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平的監管,並明確政府收費公路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專章建立收費公路信息公開制度,增加收費公路的公開化和透明度,明確和落實收費公路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的主體、內容、形式及相關責任。
魏東強調,這次我們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前已經向行業內以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了徵求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這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目的就是進一步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以便我們更好的制定出一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眾生產生活需要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