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引公眾意見逾43萬條:規制霸座、搶方向盤等行為
12月22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全國人大獲悉,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佈了民法典分編中的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草案的意見徵求情況,其中有關客運合同、民事侵權私力救濟、患者隱私權保護等規定備受關注。
澎湃新聞注意到,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隨後的9月5日該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截至11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共收到公眾意見437986條,參與人數多達10萬餘人,“這是近幾年來公眾提出意見最多的一部法律”。
建議針對性規制霸座、搶方向盤等行為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前述公開徵求意見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總共包括六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其中,合同編草案本次收穫公眾意見共2927條,意見主要圍繞草案的體例結構和具體內容提出。
澎湃新聞注意到,有關客運合同方面,公眾意見較為集中:建議針對性規制霸座、搶方向盤等行為。
草案第十八章第二節專門規定了客運合同。一些意見提出,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不少新問題,一方面,不時發生旅客霸座、搶搶方向盤、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惡劣行為。
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運人履行安全運輸義務不到位導致時常發生安全事故,以及承運人通過收取高額掛失補辦費的名義變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損害旅客合法權益的情形。
為此,意見建議對這些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建議明確侵權私力救濟制度,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範圍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200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補充和完善。
現實中,自然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反被他人起訴侵權的案例時有發生。
針對這一情況,有的意見提出,建議借鑑國外立法例,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自助行為是民事權利中一個私力救濟的問題。“‘自助行為’制度賦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自我保護權利,是對國家機關保護的有益補充。”還有意見指出,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對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具有現實意義,也有利於對這種行為進行規範。
基於此,意見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行為人實施前款行為後,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有關如何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也引發關注。草案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司法解釋,其中明確規定,民事侵權行為造成自然人精神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有意見提出,將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限於“故意”,條件過於嚴格。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的,損害與否都應擔責
因醫患關係所引發的侵權責任亦備受關注。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關於醫務人員的説明義務問題上,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有的意見提出,在患者昏迷或者由於生理、精神狀態無法作出有效判斷時,屬於“不能”向患者説明的情形。“不宜向患者説明”是否包括“不能”的情形不清楚,在實踐中常引發爭議,應予以明確。
為此,意見建議將規定中的“不宜向患者説明”修改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
另一方面是關於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草案第一千零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有的意見提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擅自公開患者病歷資料,是一種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有可能對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學習造成重大影響,“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無論該行為對患者是否造成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