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再收緊,凸顯獨立性與透明性
今年以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透明度在不斷提高。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佈了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下稱“《登記須知》”)。
與去年底發佈的相關文件相比,新版增加了中止辦理登記流程、明確高管不應兼職、細化了股權架構多方面要求,有利於提升自律管理效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新增部分內容防範風險
具體來看,新版《登記須知》豐富細化為十二項,而舊版僅八項,對比來看,新增了對出資人及實控人、機構關聯方、重大事項變更和中止辦理登記的相關要求。
前兩者主要是從股權架構方面進行規範,以保證股權結構清晰。如嚴禁股權代持、層級過多、交叉持股等情形,且機構應專注主營業務,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實控人也應追溯到最後,對此,協會表示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
在關聯方方面,常見的潛在風險及問題主要有兩點。一是關聯方從事衝突業務的潛在風險。為對其關聯交易進行有效管理,防止風險外溢至私募行業,《登記須知》中明確要求,嚴禁規避關聯方。二是集團化傾向。同一實際控制人登記多家同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使得集團內機構存在同質化競業衝突問題。對此,《登記須知》要求説明同時設置多個同類機構的目的及合理性等問題,嚴重打擊了“囤殼”現象。
重大事項變更一項,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囤殼”行為。如申請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並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此外,當出資人、實控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時,若在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次數超過5次,協會將暫停該機構的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值得注意的是,協會還引入了中止辦理流程,以提升自律管理效能,規範行業發展。具體來看,此項列舉了十一條負面清單,包括名稱不突出主業、無實際展業需求、員工專業能力不足、負債風險較高等。申請機構只要符合其中的兩項及以上情形,就應在6個月內整改完成後,再提交私募登記申請。
對此,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私募基金專業律師賀俊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中止辦理條款中的十一條具體內容,在過去管理人登記業務的反饋中經常出現,這體現了協會對管理人備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一次公示和明確。
他表示:“新增的這十一條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歷史遺留問題,主要包括了債務問題、持股問題;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和展業能力,如企業命名、代持、展業規劃等等。”
更改部分內容體現獨立性
更改的部分內容,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競業禁止和履職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第二項,對內控的基本要求上,此前協會表示,對於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的申請機構,可考慮採購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以實現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制度目標。而在新版《登記須知》中,則弱化了“外包”的途徑,僅表示申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在營業場所的要求上,規定申請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具備獨立性。且對於工商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機構,則應充分説明分離的合理性。而舊版則未有説明分離理由的要求。
在第三項中則變更了對高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要求。高管方面,為防範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高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則應證明兼職的合理性,且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超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一半。
在對從業人員的兼職要求上,則規定一般員工不得兼職,且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此外,從業人員和出資人都應遵守競業禁止原則,不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在與私募業務存在利益衝突方面,除民間借貸、民間融資、P2P/P2B、眾籌等業務外,還新增了融資租賃一項。而提起融資租賃,常見的便是長租公寓的模式。業內人士表示,若長租公寓運行企業資金斷裂或是經營不善,則易引發金融風險。
對此,中債登前法律顧問、德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柯荊民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加強兼職管理,也是為了防止發生利益衝突。“法律上有‘一僕不伺二主’的原則,兼職容易發生利益衝突,限制兼職的人數就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
此外,對關聯方的相關要求也能防止利益輸送,增強機構的獨立性。柯荊民表示,《登記須知》建立了兩道防火牆:一是實現風險隔離,禁止關聯方從事P2P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是為了防止風險外溢至私募行業。二防止集團化傾向,這是為了防止集團的內部風險溢至外部,相關規定在基金的內部和外部之間建立了一道防火牆,因為在實際中,集團內機構存在同質化競爭,“僧多粥少”,從而造成無序發展。
推動塑造行業合規生態
新增和更改的相關規定對現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何影響?
卿雲投資總經理楊振寧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新增或更改的相關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便已存在,只是如今將其規範化了。“以前在辦理新登記的時候,協會會反饋幾次。如果連續反饋兩三次,還是不能過關的話,就會退回,不允許再申請了。但是當時沒有明確的處置結果,現在則增加了‘中止辦理’流程,這其實不能算新增,雖然對新註冊的私募機構的真實性、專業性等提了更高的要求,但其實一直以來通過率都非常低,現在把要求規範化了而已。”
但未來仍會對現有私募機構,在變更事項等方面帶來一定影響。賀俊認為,現階段,中基協對管理人的核查分為自查和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AMBERS 系統)信息檢查兩個方面。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需要變更的事項,如風控負責人、產品經理、註冊地址、控股股東等的變更,都需要通過AMBERS系統進行報備。協會已經在AMBERS系統的變更信息填寫上執行與管理人初始備案相同的標準了。因此,相關規範將會逐漸適用到現有的管理人。
那麼,新版《登記須知》有何意義?協會公告稱,通過出台《登記須知》等一系列自律規範性文件,不斷細化和完善私募登記要求,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透明度。通過公開審核標準,提高審核透明度,為機構合理展業明晰標準,能夠推動塑造行業合規生態,樹立市場誠信機制。
在自律規則方面,賀俊表示其為法律法規之外的補充。“法律的出台需要漫長的博弈和積累,行業自律規則作為法律法規之外對行業管理手段的重要補充,可以迅速適應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及時進行更新和調整。正如此次協會更新登記須知一樣,作為行業的裁判員,中基協不僅詳細地列出了管理人備案業務中存在的問題,有的放矢地制定策略,促進行業優勝劣汰,也從源頭上為私募基金行業運動員——私募基金管理人進入私募行業把了關。”
柯荊民認為,其意義有三點,一是私募管理人的登記是源頭,加強對源頭的控制,是一種過濾程序,有利於將好的基金管理人引進來。二是禁止代持等規則,可以加強基金管理人的透明度,符合現在金融監管的“穿透性”監管的要求,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三是對前段時間實踐的經驗進行了總結,如法律意見書的要求,體現了一種與時俱進的態度。
(國際金融報記者 何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