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
有利於進一步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時認為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認為,草案針對專利保護和實施運用中的突出問題,重點對專利侵權的懲治、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等方面的內容作了修改,有利於進一步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促進專利實施與運用,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
同時,與會人員圍繞專利侵權行為的懲治、建立第三方仲裁機制等話題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賦予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執法權
田紅旗委員指出,近年來,隨着科技發展和市場競爭加劇,專利保護領域的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專利侵權現象較為普遍,尤其是重複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加之專利權無形性和侵權行為隱蔽性的特點,僅僅通過司法途徑來處理,會出現週期長、成本高的問題,使我國一些創新型企業處境艱難,在競爭中處於被動地位。
田紅旗認為,行政執法具有快速、權威、高效等優勢,對於一些惡性侵權行為,專利行政部門如果可以主動採取行政執法措施,有利於淨化市場,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同時也有利於保護我國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增強其對專利保護的信心。對此,建議針對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惡性專利侵權行為,賦予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執法權進行懲治。
彭勃委員説,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專利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拒不配合,妨礙執法,甚至暴力抗法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辦案效率,拉長了維權週期,進一步擴大了被侵權人的利益損失。對此,草案第六十九條明確要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彭勃同時指出,對於當事人不配合、拒絕、阻撓時的處理,草案並沒有作出説明。因此,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當遇到拒不配合、消極對抗、阻撓等影響辦案效率的情況時,應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明確把第三方仲裁機制建立好
吳立新委員認為,從整合執法保護資源、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的角度看,在專利法中明確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有利於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實現社會管理制度創新。當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和專利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試點工作已有實踐成果。
吳立新指出,目前規定的行政調解範圍過於狹窄,僅僅侷限於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數額。事實上,凡是當事人可以合意解決的專利糾紛,都可以納入行政調解的範圍,達成的行政調解協議,都可以成為司法確認的對象。另外,調解協議本身具有司法上的自治效力,經法院依法確認後可以獲得裁判意義上的形式確定力和強制執行力,便於及時定分止爭。
徐延豪委員認為,現在專利糾紛案件非常多,國家知識產權局系統在審查方面非常繁忙,壓力非常大。私權的維護是非公共問題,不屬於行政管理範圍,行政部門不應該更多地動用行政資源對私權進行維護,包括收集對方證據、查封對方生產生活資料,這些都欠妥。
徐延豪建議,草案應該明確把第三方仲裁機制建立好,多用第三方調解機制解決專利糾紛問題,這也符合我國國情,如果不服仲裁再提起上訴。這樣做之後,我們可以把公權用在執行的環節,加強專利終審以後的執行,應該賦權地方專利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院的終審判決強制當事方執行,這也可以助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設置撤回條件防範惡意訴訟
草案第五十條規定,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對此,白春禮委員認為,為防止撤回隨意性和惡意訴訟,建議通過設置條件或設置審批機制,對撤回進行適當的約束。
“一方面,是防止撤回的隨意性。可能有些人申請專利僅僅是為了項目的結題交差。申請了專利,項目結題完了把專利撤回來,不願意付專利的保護費,所以撤回不能太隨意,建議設置一點條件,或者設置審批機制。另一方面,要防範部分以專利訴訟為主的‘專利流氓’的公司,利用開放許可加撤回的機制來試探市場,為其惡意訴訟服務。”白春禮説。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騫芳莉建議,對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據進行修改,與已經公佈的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保持一致。
“一方面,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要求提供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本修正案的依據則是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行政決定,生效的法律文本可以作為‘初步的證據’使用,但初步證據並不一定是生效文書,規定不一致難以操作。另一方面,訴訟或行政處理有固定的程序要求,需要一段時間,在此期間不能對可能的侵權行為實施干預,會導致損失擴大,不利於對權利人的保護。”騫芳莉説。
本報北京12月29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