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出行革命的明顯安全缺口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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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板車:所有的樂趣和遊戲,直到剎車失靈。傑夫·丘/AP在四月,Lyft,擁有美國最大共享單車運營商的公司,將其踏板輔助電動自行車的車隊撤離街道,在紐約、舊金山和華盛頓特區。用户報告稱前輪剎車力度過大,造成他們可能會被甩出車把。
Lyft的召回被廣泛報道,但被低估的是,這完全是自願和自我執行的:美國主要的自行車安全監管機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並未出現。任何政府機構在這些類型的糾正行動中缺乏協調令人擔憂,因為隨着新型移動設備的出現,新的安全風險也會隨之而來。電動滑板車在過去18個月中迅速普及,在碰撞中可能特別容易傷害騎行者。
彭博社城市實驗室芝加哥以冷靜、派對和陽光克服了會議懷疑者納粹碉堡的綠葉改造將醜陋的過去變成城市的眼球吸引者聖保羅的Cortiços如何幫助庇護南美洲最大城市跨大陸的公共交通競賽CPSC擁有廣泛的權力來監管零售消費產品。監管嬰兒安撫奶嘴、壁紙蒸汽機、火鍋鍋和木琴的同一機構有權調查事故、監測車輛碰撞安全性、制定安全標準,並對自行車和其他交通工具發出召回。
在過去幾年中,CPSC已對幾種移動產品發出了自願召回,包括一款剎車電纜有缺陷的高爾夫球車、一款扭矩傳感器過於活躍的成人三輪車,以及一款在特定條件下需要軟件更新以提供足夠動力的賽格威。但顯然,CPSC在目前的形式下無法有效監管微型出行技術的全範圍。鑑於未來幾年將有大量新設備準備進入美國市場,政府應重新充電其在這一新興市場中的消費者保護工作,並重新致力於監督微型出行安全。
CPSC監管的坎坷之路
從某種角度看,“微型出行”已經存在了幾十年——自行車是最早的小於汽車的城市交通創新。投資分析師和微型出行倡導者霍勒斯·德迪烏將這一術語定義為以實用為中心的城市交通工具,其中大多數是電動的,重量低於500公斤。這些電池助力的小型車輛與CPSC目前監管的其他輪式設備形成了自然的對稱,從小型電動滑板車到多乘客越野實用車輛。
今天,在其最受歡迎的形式中,微型出行包括共享的小型車輛車隊,如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滑板車。它們的受歡迎程度正在迅速增長:在2018年,美國共享自行車和滑板車的出行次數達到了8400萬次,較前一年翻了一番。
但隨着採用率的增加,關於騎行者安全的擔憂也隨之增加。多家醫院記錄了因滑板車事故導致的住院率驚人。這種商業模式使得滑板車被放置在公共街道上,任何擁有智能手機的人都可以解鎖,這意味着許多用户對騎行此類車輛幾乎沒有經驗。這些用户比傳統消費者更脆弱,後者有時間在購買前研究和測試個別產品。
許多城市通過設定車輛上限和“停車”要求來回應滑板車氾濫的擔憂。這些地方性法規有效地維持了汽車和行人的現狀。但它們並沒有保護那些對嘗試這些新出行方式感到興奮的騎行者。這一角色理應由CPSC承擔。然而,該機構在與機動車輛相關的權威性遠非明確。
如果微型出行成熟為許多人所相信的宏觀經濟力量,那麼安全監管是不可避免的。在他們的自行車法規中,CSPC指出,反光器等硬件要求不能優先於額外的州和地方自行車安全法律,併為叉和車架組裝、手剎力和反光器位置等設定基本的機械和安全要求。該機構還通過收集醫院的事故數據、跟蹤消費者投訴和進行事件調查來監測自行車安全。它還與行業協會如ASTM、ANSI、CEN和ISO合作,旨在制定額外的安全標準和測試標準。
但是,自從40多年前通過以來,CPSC的法規僅經歷了小幅修訂。它們沒有考慮到諸如盤式剎車、電動馬達或碳纖維車架等技術進步。雖然電動自行車和三輪車在2003年被特別納入CPSC自行車法規,但該機構對油門、馬達或電池沒有任何要求。
更重要的是,當CPSC研究微移動產品時,例如在2005年關於電動滑板車的報告中,重點通常是針對幼兒使用。這反映了現在已經過時的理解,即像電動滑板車這樣的設備是“玩具”,而不是成年人使用的交通工具。而對於滑板車的地板、輪傳感器、車把和其他組件的法規從未制定過。(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自行車,唯一有具體產品要求的車輛是全地形車,這些要求是在2008年應對媒體對全地形車危險的廣泛關注而制定的。)
但也許CPSC在監管微移動方面面臨的最大障礙是消費者保護安全法並未明確涵蓋共享車隊的租賃者。嚴格來説,CPSC的管轄範圍僅限於消費品的製造和首次銷售。外國進口商和製造商受CPSA的約束。但由於自行車和滑板車車隊並未出售給最終用户,因此它們受到聯邦監管機構的關注大大減少。這在今天的微移動市場中是一個問題。考慮到它們的商業使用和經驗較少(或不夠小心)的騎行者,監管機構明智的做法是將注意力集中在共享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滑板車車隊上。
考慮到共享電動車用户所處的脆弱法律地位,基本的硬件要求是必不可少的。對於其他新型微移動產品所呈現的各種硬件和軟件問題,靈活的監管方法是合適的。CPSC,作為發佈強制性和自願性法規的機構,是為這個市場提供保障的理想機構。與Uber和Airbnb等服務一樣,各級政府的立法者和監管者必須適應共享經濟的現實,在這種經濟中,產品的主要用户並不是所有者。
更安全的微移動新路徑
CPSC滯後的原因有一些實際因素。與其他聯邦監管機構相比,它規模較小,而移動產品僅佔CPSC監管的超過15,000種產品的一小部分。在監管機動交通方面,CPSC與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高速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等方面有重疊的管轄權。然而,CPSC在這一監管體系中長期以來被視為NHTSA的小弟。
因此,為了妥善監管消費者在未來幾年將遇到的微移動產品的廣泛安全問題,我認為應修訂CPSA,以創建一個“移動部門”,負責監管各種形狀和尺寸的人體規模車輛。這個CPSC移動部門應被特別授權監管涉及租賃交易的交通設備,以便適當地保護共享單車和共享電動滑板車的用户。並且它應配備瞭解當今移動生態系統中各種硬件和軟件組件的專家。
畢竟,如果自行車需要滿足最低的叉子和車架標準,那麼電動滑板車也應該滿足類似的最低要求,特別是在踏板和車把方面。而像共享電動滑板車這樣的產品的用户,顯然需要消費者保護機構的特別關注,因為他們通常比普通消費者更難評估產品安全性。共享滑板車提供商繼續公開表示安全是其首要任務,但批評者認為他們沒有做足夠的工作來提醒客户與其服務相關的潛在風險。
微型出行企業和倡導者可能會對聯邦對其車輛的監管感到不滿。在這些公司部署的每個城市中,微型法律的導航已經構成了一個重大的監管挑戰。但聯邦監管也賦予了該行業急需的一種法律信譽。如果微型出行成熟為許多人相信的宏觀經濟力量,那麼安全監管是不可避免的。隨着城市和出行公司繼續爭論這些設備應該由誰、什麼和在哪裏使用,所有騎行者都應該確保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