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海外衍生品交易有哪些合規性條件?如何排查風險?【走出去智庫】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19-01-03 17:55
走出去智庫觀察
元旦前,“中國石化子公司原油衍生品交易鉅虧”的消息震驚市場。據新浪援引媒體稱,國資委正在對中央企業衍生品交易進行風險排查。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中企因金融衍生品交易而損失慘重,包括中國國航、東方航空、深圳南山熱電、中信泰富、中國遠洋等等,當時國資委也對央企的衍生品交易風險敞口進行了一輪徹底的排查並緊急出台了政策。
國家對海外交易金融衍生品有哪些規定?中企如何排查風險?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探討中企海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規性條件及風險排查的文章,供走出去企業投資者參閲。
要點
1、如果一家中國境內企業不是國有企業,根本就沒有可能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也就不可能以任何形式去境外從事任何形式的場內或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
2、如何設計董事會的決策和授權、如何決定不同層級交易人員的交易權限,則是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和財務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3、不能因為國有企業在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產生損失就全盤否定衍生品的風險對沖和價值,合法合規、套期保值、使用得當的衍生品交易仍然是不可忽略的重要風險管理工具。
正文
文/汪靈罡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一、合格交易主體及可交易品種 [1]
1.僅有極少數的國有企業被允許在境外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同時,也只有鳳毛麟角的 “中央企業”才有資格交易場外金融衍生品。
以基礎資產來劃分,金融衍生品主要分為權益類 (equity)、利率類(interest rate)、匯率類(FX)、大宗商品類(commodity)、信用類(credit);以交易形式來劃分,金融衍生品又分為遠期(forward)、期權(option)、互換(swap)、期貨(futures)以及不同形式之間的再組合(比如互換期權swap option); 以交易場所來劃分,金融衍生品可分為場內交易(exchange trade)和場外交易(OTC trade)。
1.1 **只有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才可以在海外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根據不完全統計,自2001年以來,共有30家左右國企獲得了《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這裏的合格交易主體並不包括國有企業的境外子公司。
1.2 只有中央企業才可以從事場外期權及其他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但必須由獨立第三方對交易品種、對手信用進行風險評估,審慎選擇交易對手。
2.沒有法規允許非國有企業與境外交易對手方之間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家中國境內企業不是國有企業,根本就沒有可能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也就不可能以任何形式去境外從事任何形式的場內或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本文中討論的中國企業,實際上僅是“國有企業”。
二、 交易場所及交易對手方的選擇
金融衍生品交易要麼是在交易所進行標準產品的交易,要麼是在交易所外與對手方直接交易,不同交易場所的結算交割風險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由於交易所充當了中央對手方(CCP-Central Counter Party)的角色,場內交易的結算交割風險較低;而場外交易則完全依賴於交易另一方的履約意願和履約能力,顯然結算交割風險更高。
1.1 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中國企業,只能在境外期貨交易所市場進行標準化期貨產品交易。
為了控制交易風險,中國的監管機構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要求: (1) 境外期貨交易所和經紀機構的選擇,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2) 境外期貨業務套期保值交易品種、交易計劃、業務人員、代理合同及有關變更事宜,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2005年,《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取消了這些核准和備案的要求。
1.2 中國企業在境外進行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一直沒有在監管法規中得到正式的體現。
2009年國資委在《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國資發評價 [2009]19號)選擇性地允許中央企業可適當進行場外OTC金融衍生品交易,對交易品種也未作嚴格限制。這實際上是國資委對於中央企業在境外進行的場外金融衍生品的事後追認,是對市場現實的無奈認可。在現實的國際衍生品市場上,眾多境外金融機構為中央企業量身定做了名義金額巨大的場外衍生品,這些衍生品合約都是符合交易地法律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可能視之如無物,隨意提前終止或不予履行。
三、基礎資產與交易目的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槓杆的特徵,前期本金要求較低但後端價值波動大,可能會給判斷失誤的交易方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風險敞口。因此中國監管將中國企業境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目的嚴格限定在套期保值目的,不允許進行任何形式的投機搏利。
國際性金融機構會對自身提供的各類金融衍生品進行風險等級分類,同時也會對各類客户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審核,目的是將不同高低風險等級的金融衍生品銷售給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户,這一過程稱為為“客户適當性(investors’ suability 或appropriateness profiling)”管理, 這是國際通行的監管要求和行業慣例。
在實踐中如何認定交易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還是“投機搏利”,並沒有一成不變的公式可以套用,一般是通過交易本身和基礎資產的對應關係來綜合判斷的,即:
(1) 交易和基礎資產的相關性。主要審核的要點是:
●衍生品交易一定要有與之相對應的現貨基礎資產,且限於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交易頭寸的持倉量不得超出企業正常的現貨生產、交易處理能力;
●交易頭寸的持倉時間應與現貨保值所需的計價期相匹配;
(2) 不得以同一基礎資產,與不同的交易對手方同時進行多筆衍生品交易,防止出現濫用衍生品工具(over-hedging);
(3) 不得以其他機構或個人名義來掩蓋真實的交易方。
四、公司治理與交易審核
國有企業肩負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重任,為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嚴格的批准和授權制度自不待言。
●企業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報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同意,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要對選擇的金融衍生工具、確定的套期保值額度、交易品種、止損限額以及不同級別人員的業務權限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對於國家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許可的業務,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
●集團總部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對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向國資委報備,內容包括開展業務的需求分析、產品的風險評估和專項風險管理制度等,並附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的審核批准文件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文件。
●資產負債率高、經營嚴重虧損、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顯然金融衍生品交易流程和風險管理需要非常專業的人才,而每一筆境外衍生品交易也不可能都由董事會批准後再執行,那麼如何設計董事會的決策和授權、如何決定不同層級交易人員的交易權限,則是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和財務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五、外匯賬户管理
衍生品交易屬於外資管理資本項目的範圍。為境外衍生品交易,中國企業需要按照國家外匯局的一系列外匯監管法規從事[3]:
**(1) 業務和敞口登記:**國有企業應在獲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後,及時到企業註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辦理境外期貨業務外匯登記,並登記持證企業年度衍生產品境外風險敞口;
**(2) 專用帳户開立:**在境內銀行開立:
●境外期貨業務項下境內專用外匯賬户。持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項下的資金匯兑須通過境內專户辦理,其境外期貨業務項下資金淨匯出額不得超過外匯局確認的對外付匯額度。
●境外期貨業務項下境外保證金賬户。境外專户收支範圍限於與境內專户之間的資金劃轉以及境外期貨業務項下相關收支。
開户銀行應按規定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境外期貨業務項下賬户信息、資金收支等相關數據和報表。同時持證企業應通過開户銀行及時完成相關國際收支申報。
(3) 大額流出報告
開户銀行負責對企業資金匯出入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持證企業發生單筆交易平倉虧損超過5000萬美元或強行平倉等重大事項時,應在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中國企業在海外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歷史不久,從2001年《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頒佈以來,實踐中的爭議和損失集中出現在複雜的場外(OTC)交易。這並不意外和例外,國際市場上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也都是因場外交易引起的紛爭。不能因為國有企業在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產生損失就全盤否定衍生品的風險對沖和價值,合法合規、套期保值、使用得當的衍生品交易仍然是不可忽略的重要風險管理工具。
參考文獻:
[1]《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9〕19號)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http://www.gov.cn/zwgk/2005-08/06/content_29614.htm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跨境金融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