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超市過期麪包,獎勵2毛錢?但這事沒那麼簡單…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2652-2019-01-04 18:32
來源:中國經濟網
1月2日,
濟南中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行政獎勵案。
一時間引發全網的熱議。
剛剛,網友又爆新槽點——
案件梗概
2017年3月,賈斌(化名)向濟南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文簡稱區食藥監局)舉報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並申請獎勵。
半年後,區食藥監局對該超市作出行政處罰,認定賈斌的舉報事項屬實,並對某超市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02元、罰款5萬元。
此後,區食藥監局通知賈斌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舉報獎勵,一個月後,賈斌收到了獎勵款——0.2元。
賈斌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重新依法作出舉報獎勵。
該案一審法院曾認定獎勵2毛錢並無不當,適用規範性文件準確。賈某某上訴。
2019年1月2日,濟南中院官方微信號公佈該案二審判決結果。濟南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該案中應適用獎勵金額更高的67號《獎勵辦法》,至少獎勵2000元,責令某食藥監局對賈某某重新獎勵。

超市:
1、沒收違法所得2.02元;2、罰款5萬元。
原告: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賈斌在上訴狀中指出,《濟南市獎勵辦法》雖然制發主體明確,但制發程序、權限、審查機制不全面,沒有統一的登記和編號,且區食藥監局未提交制定時徵求公眾意見、舉行聽證會或組織專家諮詢論證的相關證據,因此該辦法不屬於規範性文件。
同時,《濟南市獎勵辦法》的制定依據是國食藥監辦(2013)13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13號《獎勵辦法》),但區食藥監局作出《獎勵情況説明》時,13號《獎勵辦法》已被67號《獎勵辦法》廢止,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區食藥監局應當依據新的67號《獎勵辦法》的規定作出舉報獎勵。
據瞭解,67號《獎勵辦法》對一級舉報獎勵的規定為“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被告:
獎勵沒錯,提醒“賈斌系職業打假人”!
《濟南市獎勵辦法》是依法發佈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上訴人賈斌的舉報事項發生在2017年3月,對該舉報適用《濟南市獎勵辦法》並無不當。
同時,67號《獎勵辦法》和《濟南市獎勵辦法》均屬於規範性文件,依據我國《立法法》相關規定,規範性文件之間並沒有效力層次之分,不存在所謂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問題,食藥監局不屬於行政垂直管理單位,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只是進行業務指導,區食藥監局屬於某區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此外,區食藥監局在庭審中提出,67號《獎勵辦法》與山東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食藥監辦稽〔2017〕125號《關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均授權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細則,但目前濟南市尚未出台新的獎勵辦法,因此,區食藥監局適用的《濟南市獎勵辦法》仍然有效。
據瞭解,按照《濟南市獎勵辦法》對一級舉報獎勵的規定為“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本案涉案商品貨值金額為2.02元,即獎勵0.2元。
在該案二審中,被上訴人區食藥監局在法庭調查結束後提交了《關於對賈某某相關情況的説明》及相關證據,主張上訴人賈斌系“職業打假人”,並存在涉嫌敲詐勒索、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等行為。
對此,法院不予採納。
該案主審法官: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打假對規範食品藥品安全行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以打假的名義對食品藥品生產、銷售廠商等進行威脅、敲詐的行為擾亂了營商秩序,不具有正當性,不應予以支持。
如果被上訴人區食藥監局確有證據證明賈斌在投訴舉報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可另行依法予以查處。
案件聚焦
濟南中院行政審判庭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賈斌因舉報食品違法行為並詳細提供了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被上訴人區食藥監局依法查處後應依法給予賈斌一級舉報獎勵,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但對於一級舉報的獎勵數額,雙方各執一詞。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雖然上訴人賈斌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撤銷《獎勵情況説明》,但其訴訟實質上是對被上訴人區食藥監局作出的獎勵行為不服而提起。因此,該案爭議焦點問題是:被上訴人區食藥監局作出的獎勵行為適用法律規範是否正確。
據瞭解,2016年1月1日,濟南市食藥監局和濟南市財政局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13號《獎勵辦法》,發佈並實施了《濟南市獎勵辦法》,有效期五年。
2017年8月9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和財政部對13號《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公佈並實施了67號《獎勵辦法》,同時廢止了13號《獎勵辦法》。
本案中,2017年8月9日實施的67號《獎勵辦法》,根據我國經濟的發展情況,作出了“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的規定;《濟南市獎勵辦法》對一級舉報獎勵的規定為“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
本案涉案商品貨值金額為2.02元,如適用67號《獎勵辦法》,上訴人賈某某獲得的獎勵金額至少為2000元,如適用《濟南市獎勵辦法》,上訴人賈某某獲得的獎勵金額為0.2元。
最終,濟南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區食藥監局作出的獎勵行為,責令區食藥監局依法重新對賈斌作出獎勵行為,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100元,均由區食藥監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