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無證醉駕追尾身亡 一個事故後離開現場 誰來擔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01-04 13:54
一個無證醉駕追尾身亡 一個事故後離開現場 這起致死車禍誰來擔責? 終審法院:前車司機違章與後車醉駕司機死亡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改判無罪
“車在路上開,禍從後面來”。劉某駕駛農用三輪車正常行駛時,被一輛摩托車追尾,醉酒的摩托車司機在事故中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的劉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審獲刑一年三個月。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劉某的違章行為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曾某從後面碰撞劉某駕駛的車輛致當場死亡,劉某離開現場的行為與曾某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劉某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日前,廣州中院終審改判劉某無罪。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2016年2月6日零時許,劉某駕駛無號牌農用自卸三輪汽車,沿355省道自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廣州從化區城郊街新開村路段時,被曾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追尾碰撞,摩托車司機曾某在事故中死亡。經查,被害人曾某屬於無證駕駛,且事故發生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6.4mg/100ml。2月16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
“當時沒有吃藥,也沒有喝酒,車上人員催促離開,所以沒下車查看。”劉某稱,此後為了取妻子落在花市的手機,其開着另一輛小型越野車搭着妻子路過事發路段,看見有救護車和交警到場,但沒有停車。檢方據此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017年5月,一審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劉某上訴稱,他在事故發生時聽到車後有類似啤酒瓶打破的聲音,但向後看並未發現什麼,車上乘客也表示無異樣。他是正常行駛,案發當晚沒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也沒有其他過失。
劉某的辯護人認為,本案全部證據都是間接證據,不能證明劉某駕駛的三輪汽車與被害人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了碰撞;即使發生了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害人深度醉酒和無證駕駛且沒有保持跟前車的安全距離所致,被害人不僅是肇事者且構成危險駕駛,其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劉某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在事故發生後,其駕駛及離開現場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及被害人的當場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劉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廣州中院經審查全案的事實和證據認為,現場提取到了劉某三輪車尾燈燈罩碎片,以及根據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筆錄及照片,再加上劉某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足以證實兩輛車確有發生碰撞。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和交通警情單,證實2016年2月6日00時10分許事故發生,00時15分20秒有羣眾報警,00時17分稱被害人躺在地上一動不動,可能已死亡,00時34分電話通知120,00時40分交警到場,00時44分120醫生到場後證實被害人已死亡。根據司法鑑定結論,被害人曾某是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屬於當場死亡。
劉某在本案中駕駛車輛制動系、燈光系不合格,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當然也屬於違章駕駛,被害人曾某追尾碰撞時,劉某正在同一車道同一方向正常行駛,其上述違章行為不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碰撞發生後,劉某在未真正確認是否發生了事故的情形下認為其應該沒有責任,繼續行駛離開了現場,因被害人系從後面碰撞劉某駕駛的車輛致當場死亡,因此劉某離開現場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
因此,儘管上訴人劉某在本案中有實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二者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即重大事故不是上訴人劉某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廣州中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劉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