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構想2_風聞
劳动者辩证法-事实求是2019-01-05 10:19
為解決這個問題,毛澤東堅持了兩條方針:一是堅持這一問題是中國人內部的事,應該由台灣海峽兩岸人民自己處理,不允許外國插手;二是堅持從寬的方針。只要堅持一箇中國,台灣迴歸祖國以後,可以高度自治。為了貫徹這兩個方針,毛澤東和黨中央自1960年5月22日提出對台工作總方針和四點具體意見之後,又於1963年初對四點具體意見作了新的補充。補充的內容是:台灣迴歸祖國後可以行使更大的自治權利,除外交以外,軍隊、人事都由台灣的蔣介石和陳誠全權處理。台灣社會改革不僅可以從緩,而且在條件成熟時也要尊重蔣介石、陳誠的意見,協商決定,然後進行。 1963年初,毛澤東把進一步充實了內容的在一個國家裏實行兩種不同社會制度並存的和平統一祖國的具體意見,通過周恩來出面,請張治中、傅作義致信陳誠,加以轉達,並再次做了更具體的説明。周恩來在請張、傅二人寫信時,還把毛澤東的這些具體意見歸納成“一綱四目”。“一綱”就是:只要台灣迴歸祖國,其他一切問題悉尊重蔣介石與陳誠的意見妥善處理。“四目”是:1.台灣迴歸祖國後,除外交必須統一於中央外,所有軍政大權、人事安排等悉由蔣介石與陳誠全權處理;2.台灣所有軍政及建設費用不足之數,悉由中央撥付;3.台灣之社會改革可以從緩,必俟條件成熟並尊重總裁與兄(指陳誠)意見協商決定然後進行;4.雙方互約不派人進行破壞對方團結之事。同時還向台灣方面表示:這些意見是中央政府的。不久,周恩來又請有關人士轉告陳誠:台灣歸回祖國以後,可以行使更大的自治權利,除外交以外,軍隊、人事均可由台灣朋友自己來管。他還説:過去送去的信件雖然是一些朋友個人寫的,但政府是支持的,我們個人在政府中擔負的工作可以變更,但上述對台工作的政策是不會改變的。 由上可見,1963年初毛澤東提出並由周恩來歸納的“一綱四目”和平統一祖國具體意見,實質上就是在一個統一的國家裏實行兩種社會制度並存的方案。“一綱”就是堅持一箇中國的原則;“四目”實際上就是在一個國家裏實行兩種制度。“一綱四目”實際上是毛澤東1956年提出的用在一個國家內實行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辦法和平統一祖國初步構想的更具體的方案。需要指出的是:毛澤東50年代中期提出、60年代初期進一步充實了內容從而方案化了的在一個國家裏實行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並存的構想,實際上就已經包含了後來我黨在80年代提出的“一國兩制”構想的基本內容。@邱毅台灣 @中國台灣黃子榕 @中國台灣省張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