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昭告全社會“車鬧”、“機鬧”、“高鐵鬧”者後果自負_風聞
观哥早餐-一个室内设计行业的观察团伙2019-01-06 15:47
作者: 呂景勝
日前發改委等九部門發佈《關於全力做好2019年春運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指出2019年春運全國旅客發送量將達到29.9億人次,其中鐵路4.13億人次,民航7300萬人次。要依法嚴懲“車鬧”“機鬧”“高鐵霸座”等不文明行為。對在上述高危交通運輸工具上鬧事者懲戒措施有:
【1、民航、鐵路部門要對嚴重擾亂運輸秩序、危害運輸安全的失信人分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飛機、火車的懲戒措施;
2、鼓勵乘客參與運輸安全保障,勇於制止影響駕駛員正常駕駛、侵擾公共運輸安全的旅客違法行為;配合公安部門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
3、民航、鐵路部門要依法依規對嚴重擾亂運輸秩序、危害運輸安全的失信人分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飛機、火車的懲戒措施】
筆者認為,僅有上述措施不夠,一是該《意見》雖然是對全社會發布的,但作為行政規章其重點內容主要針對交通運輸企業和管理部門,一些“車鬧”、“機鬧”的人渣並不一定看到機知曉該行政規章;二是上述處罰措施多為事後處罰,即對肇事者、違法者加強失信記錄,以後限制乘車、乘機,那現場如何處置?鬧事的人渣人雜現場違規違法阻撓高鐵發車、大巴發車和飛機起飛怎麼辦?可否強制帶離現場、強制徒手製服?看看相關法律法規如何規定:
【鐵路法第五十五條: 在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鐵路公安人員可以予以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條: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適用治安處罰法或刑法制裁。
民用航空安全保衞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干擾機組人員正常工作而不聽勸阻的人,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治安處罰法第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綜上可見,對在高危交通運輸工具上的鬧事者、肇事者可以採取強制帶離、強制制服手段。但問題是執法人員或公眾協助對鬧事者、肇事者採取強制手段導致其人身傷亡責任由誰承擔?不明確、不解決這個問題如何讓執法人員及公眾大膽放心執法或協助執法?近年變態或過度“維權”的奇葩案例、事例見諸輿論間,似乎弱勢有理,傷亡有理,搞的細思極恐、人人自危。
老人在公園上樹摔下來傷亡要向公園索賠;在電梯抽煙被鄰居阻止生氣死亡要向鄰居索賠;失主追小偷,路滑小偷摔倒死亡,小偷家屬要向失主索賠,檢察院還曾起訴失主後撤訴;警察抓賭,賭犯逃跑摔下樓梯死亡,家屬向警局索賠;警察傳喚洗頭房嫖娼嫌疑人,嫌疑人兩次抗法逃跑,劇烈對抗中嫌疑人胃內容物倒流意外嗆死,警察被開除丟了飯碗;警察擺脱暴力抗法者導致抗法者頸椎斷裂死亡警察被判刑。
如果在上述高危交通運輸工具上發生執法者與被執法對象的強制制服之對抗出現傷亡,責任由誰承擔?在輸送29.9億人次,其中鐵路4.13億人次,民航7300萬人次繁忙海量的春運期間遇到鬧事者、肇事者能否耐心等待鬧事人渣自省、自律?現場不能説服教育時能否強制離場?能否“文明執法”?
2018年1月5日四個壯年男人乘警與“高鐵霸門女”在合肥車站高鐵門前僵持近5分鐘,如果再有人渣鬧事者與高鐵乘警僵持6分、7分鐘、8分鐘……後果如何?重新調整車次運營計劃工作量、風險巨大,任何鐵路系統一旦出現晚點就要調度重新排時刻表,組織重新恢復運輸秩序,在車輛越密集的線路上難度就越大。列車和列車之間又不是無限可以塞車的,線路上也不是隻有你一個方向的車在跑,調度還要考慮要不要讓暫時沒有收到影響的車次先走還是儘量讓受到影響的車次先走這類問題。

中國通號的列車運行控制系統可以為高鐵自動生成行車許可,告訴高鐵列車前方多少公里是沒有車的,這個距離可以達到32公里。從時間上看高鐵之間的最小運行間隔是3分鐘。“高鐵霸門女”導致列車運行時間改變了5分鐘,在這短短5分鐘之內,200公里時速動車可以開16公里;350公里時速高鐵可以開近30公里。
因為這五分鐘的延誤,可能導致調度員要為後續列車變更接車站台,車站接發車人員、其他車次的旅客要緊急從原定計劃的站台轉移到變更後的站台,對車站運輸秩序帶來極大的干擾。如果重新調整過程中出現差錯,如此短的瞬間一旦發生事故就是不可逆的血案。你以為你的任性僅是10秒或幾分鐘的小事,高鐵高速,高風險高危害性後果,涉及公共安全,哪有小事,哪有僥倖? 2018年1月案例沒出事不代表將來案例不出事。高鐵出事可就不是搶大巴方向盤車墜江中死亡15人的悲劇。
鬧事者可以違法攔高鐵,警察為啥不敢攔鬧事者?鬧事者之手如鷹爪緊緊而有力抓住高鐵車門,警察之手代表國家作為法律的化身為啥綿軟無力猶如蘭花指,與“高鐵霸門女”玩起了太極推手。警察的“文明執法”、“説服教育”、“態度和藹”在下一個案例中讓僵持如何延續? 高鐵在時間延續中何以等待?危險危機在時間延續中何以醖釀?
為什麼會出現鐵路乘警不敢執法的尷尬局面? 乘警籤於以往的教訓,多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執法心態,怕被該“高鐵女”訛上説乘警耍流氓欺負女人,怕媒體、輿論、網絡上傳視頻污衊乘警,到時跳進黃河洗不清,怕“高鐵霸門女”飯後過飽,如果制服動作激烈意外“胃內容物倒流”嗆死,或傷筋斷骨,或突發心臟病、高血壓、癲癇、腦梗-----等等,説不清道不明,總之怕事後被處理丟工作或被判刑。
老百姓自己阻止高危運輸工具上的鬧事者或協助執法人員也這個問題,如公民對毆打公交大巴司機的鬧事者實施緊急隔離、擊打手段,網上已有視頻有見義勇為的市民對毆打公交司機的鬧事者一腳飛踹踢開歹徒,避免了重慶大巴那樣的悲劇。如果這一腳飛踹踢傷、踢死鬧事者,這位勇士或更多勇敢之士承擔責任否?意外傷亡事後讓老百姓負責將是英雄流血又流淚的鬧劇,對見義勇為也是毀滅性的打擊。
綜上,國家層面應大張旗鼓公開向全社會昭告,公民或執法人員對高鐵、大巴、飛機上的人渣鬧事者實施徒手製服等強制手段造成的意外傷亡只要屬於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合理限度應不負法律責任,昭告的方式可以是新聞宣傳報道、普法教育、典型案例宣示、車站機場電子屏顯示,客票表面文字陳述-----等等。預警性昭告社會有助於讓鬧事者事先知曉自己行為的後果,相對比較事後限制乘車乘機的處罰力度,構建這一法制威懾力是有效防範各種鬧事者的有效治本手段。
“文明執法”在很多場合是偽命題,對文明守法的公民當然是禮貌、親和、人性化執法,對在高危高壓場合的鬧事者、抗法者當然是強制執法,強制手段必含強制力,現場誰也無法保證實施強制力完全合理不出傷亡,尤其在抗法者激烈反抗時,所以公民見義勇為和執法者基於合法執法,不承擔意外傷亡責任,剛剛出台的公安部新規《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也明確規定了這一原則,警察合法執法引發意外傷亡警察個人免責。只有如此,公民和警察才能放心大膽解除後顧之憂地見義勇為及勇敢執法,在現場採取強制手段帶離或制服鬧事者,保證繁忙的春運及平時的交通運輸正常秩序的維護和國家法治的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