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墮胎是逼迫女性?不,這恰恰是保護_風聞
YAKIK-why even try?2019-01-07 18:09
【本文原創,轉載請註明來源】
事情的源頭是昨天晚上,微博用户@少女大師姊的一條微博。有位網友找她求助,説自家21歲的姐姐,意外懷孕5個月,想做引產手術,但不管是公立醫院還是私立醫院都需要引產證明,而計生辦不給開。並直指,這和二胎政策有關。


(圖via微博,後續涉隱私截去)
這裏給大家補充個課外資料,不是故事事發地,就是給大家舉個例子。江西省衞計委相關規定,14 周以上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提供三名以上醫務人員簽名的醫學診斷證明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提供計生證明等。

微博發出後,許多人就生育權一事展開了非常激烈的討論。有人覺得,為什麼5個月了,月份這麼大了才準備流產。

但也有許多網友認為,不管是3個月還是5個月,只要女性不想生了,她就可以選擇流掉。


有人結合着原博主的説法,把這件事和二胎政策及人口危機掛鈎,覺得這是變相的逼迫生育。


不過,也有網友表示這樣正是為了保護女性權益,因為14周以上的嬰兒已經可以看出性別了,這樣是為了防止某些“重男輕女”的家庭,為了生兒子,將女胎流掉。


並且有專業的博主表示,如果真的想流掉,那麼前三個月去的話,是無需證明的。

目前,網友們在這個問題上依舊爭論不休,但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這事其實和二胎政策及人口危機問題, 沒有任何一點關係。因為早在2012年,上海市就有了相關規定,那個時候,別説人口危機還沒影,就是二胎政策都還沒放開。

在“防止性別歧視”和“女性墮胎權”這兩件事上究竟應該先緊着哪一邊的問題上,更是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
堅持防止性別歧視優先的人認為,在現在中國的社會大環境下,既然封建傳統思想有遺留,那麼政府在引產上做一些限制,這是對女性平等的一種保護。
而認為女性應有自主墮胎權的人則認為,防止性別歧視,可以從源頭入手,比如禁止告知嬰兒性別,而不是直接剝奪女性生育的自主選擇權。

墮胎權的合法化,最早是在蘇聯(1920年),當時列寧認為經濟獨立是女性解放的前提和關鍵,而女性經濟獨立就要參加社會勞動,而避孕和墮胎就不可避免了。
……這絲毫不妨礙我們要求無條件地廢除有關追究墮胎或追究傳播關於避孕措施的醫學著作等等的一切法律。這樣的法律不過是表示統治階級的偽善。這些法律並不能治好資本主義的膿瘡,反而會使這種膿瘡變成惡性腫瘤。從而給被壓迫羣眾帶來極大的痛苦。醫學宣傳的自由和保護男女公民的起碼民主權利是一回事。
-載於1913年6月16日《真理報》第137號譯自《列寧全集》俄文第5版第23卷第255—257頁
而西方的墮胎權,則等了到1973年,第二波女權運動興起。
1969年,美國德州一位名為Norma的女服務生意外懷孕想墮胎。然而她既沒有證據證明遭到強姦而合法墮胎,也找不到地下墮胎診所。於是,在1970年,律師為其化名Jane Roe,起訴代表達拉斯縣司法長亨利·韋德。這,就是當年十分有名的羅訴韋德案。
這個案子從地方法院一路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比數,認定德州刑法限制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然而時至今日,關於墮胎權的爭議卻沒有就此停息。在許多地區,比如愛爾蘭,巴西,印度等地,由於宗教或社會等理由,墮胎權依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不過,和前文所述的爭論情況不同,其他地區的爭論點主要集中於“嬰兒的生命”和“母親的選擇”上。即,是優先保障嬰兒作為一個人類基本的生存權,還是女性作為一個人決定自己人身健康的基本人權。
説回我國。在建國初期,毛澤東繼承和發展了馬列婦女解放的理論,認同應當呼籲婦女獨立的經濟權,鼓勵婦女參加社會勞動。而關於生育權對女子參與勞動的阻礙,毛澤東也有十分清晰的認識。
在1919年11月21日的《女界鍾》上,毛澤東寫下了這麼一段話:
求根本缺陷與女子生日,便是唯一的生育問題了。
因此,我國這麼一個無宗教壓力,實行計劃生育的社會主義國家,從立國初期,對墮胎就已十分寬容。
事實上,我國法律裏甚至沒有明確墮胎權的法律概念,現行的法律規範裏也沒有墮胎權這一説法。在憲法裏,第四十九條裏提到了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裏,則明確指出: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而與墮胎行為相關的規定中,明確鼓勵墮胎的僅有三種情況,即嚴重遺傳疾病、先天缺陷、危害孕婦健康。除此之外,根據《母嬰保健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胎兒性別進行鑑定,及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都是被禁止的。
另外,2002年,我國出台了《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妊娠14周以上的終止手術,需要審批。

而在此之上,如山東、湖北、安徽等地,則更是進一步提出:除法定情況外,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不得終止妊娠。

綜合而言,我國目前對於選擇性別的墮胎絕對禁止,對於14周以上的墮胎禁止但有例外,對於14周以內的墮胎持放任態度。
基於此以上的信息,我們再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爭論點上:究竟是保護女性的自主選擇權益重要,還是防止性別選擇重要?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的現行法規給出了很好的回答。在不知道嬰兒性別的情況下(14周前),優先保障女性不生育的權利。在可能知道嬰兒性別的情況下(14周後)後優先保證性別平等。
兩者,皆是在我國現行社會文化下,對女性權益的一種體現。
至於爭論的14周問題,我覺得,如果一位女性,連着3個月生理期沒來,再聯繫下性生活都沒能反應過來自己懷孕了的話。那麼可能她需要的就不僅僅是墮胎,而是腦子,哦不,性教育了。
至於有人提到的孕期離婚問題,且不説孕期是不允許離婚的,就是真的感情破裂至此,那還有

誠然,我國現在二胎政策開放,且面臨着巨大的人口壓力,社會上對女性的歧視現象也不少。但是,杯弓蛇影,沒事就瞎聯想自己嚇自己,瞎帶節奏覺得被迫害,也是戲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