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張扣扣案辯詞丨邏輯是有效説理與言情的基礎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8333-2019-01-09 22:21
來源:微信公眾號“文鑫説法”
“有人甚至説,一斤的理論比不上半兩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持的單純理論之辯,從司法證明角度看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法庭上的事實辯論,應當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循證之辯。”
——劉靜坤《證據審查規則與分析方法》
一、引子
2019年1月8日,張扣扣故意傷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在陝西漢中市中院開庭審理。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有意思的是,張扣扣辯護人鄧學平律師公佈了《一葉一沙一世界——張扣扣案一審辯護詞》,檢察院也公佈了《公訴意見書》全文(先後順序不詳)。辯詞一經公佈,在律師圈裏引起較大的反響,有人私信我如何評價這份辯詞。我就藉此談談我自己的看法。
我的總體性評價是:
從行文中,可見辯護律師涉獵廣泛,亦足見其注意到辯詞基調(有權聽取陳述和申辯而不是保護“罪犯”,不引起被害人的反感),但説理和言情缺乏足夠的邏輯基礎。
在説理上,存在説理明顯不足的情形;在言情上,復仇的基調有明顯的問題,亦缺少足夠的細節表達,引經據典偏多,有堆砌之嫌,影響敍事的完整性和文字的生命力,不是很能直接穿透人心。初讀激情澎湃,細看缺乏足夠的邏輯基礎,經不起檢驗和驗證。
備註:有人肯定要説,你寫得出來嗎?我是寫不出來,但正如會鑑賞畫的不一定是畫家,因為鑑賞能力和畫作能力是兩種不同的能力,這就是邏輯區分。
二、本案的客觀事件是什麼?
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母親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2月15日12時許(二十幾年後),張扣扣持刀超王正軍頸部、腹部等處割、刺數刀,又朝王正軍胞兄王校軍胸部捅刺數刀,之後返回對王正軍再次捅刺數刀,致二人死亡。張扣扣隨後到王自新家,持刀朝王自新腹部、頸部等處捅刺數刀,致其死亡。張扣扣回家取來菜刀、汽油燃燒瓶,又將王校軍的小轎車左後車窗玻璃砍碎,並用汽油燃燒瓶將車點燃,致該車嚴重受損。
從殺人的時間(春節),地點(公共場合),數量(三人),手段(持械)看,被告人行為的性質是惡劣的,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導致的負面影響是巨大的。從這個角度看,死刑應是首選了,雙方應無爭議。爭議的點是: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可以適用緩刑,留其一命?
三、控辯的邏輯基調
客觀性事件為本案定下了基調,控方要論述的是:被告人有沒有法定的從減輕情節,如果有,也不屬於應當從減輕的情形,結合其行為的綜合表現,應當不予從減輕,而給予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可去看看《公訴意見書》)。
辯護人要論述的是:被告人有法定從減輕情節,如果沒有應當從減輕的情形,應進一步論述,結合被告人的綜合原因,亦可以保留一命。
控方的優勢是:行為的表現都是客觀的,這個好評述。辯方就比較被動了,因為只能從主觀上去做文章,相當於“螺螄殼裏做道場“,這就需要綜合的功力了。
但辯詞未立足被告人個人主觀想法(理論上你想怎麼説都可以,不用論證,只要可以自洽),反而用了大量筆墨去論述一些未必能夠成立的觀點,即使觀點成立了也未必意味着個案適用,這是其基調錯誤,説理不足,言情不遂的原因之一。
四、談談辯詞的一些具體問題
辯護目標實現的邏輯與路徑:先講法後講情。辯詞通篇都在言情,卻沒有法律、法理的論述,更像是一篇文學散文。
和被告人有關的法定從減輕情節,主要關聯的有兩個,一個是自首,一個是精神病。
關於自首。一審法院也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説明這點爭議不大。問題是,自首並不足以阻卻死刑適用,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裏用的是可以,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所以,有自首,也未必會影響適用死刑(沒有特殊指明,本文死刑僅指死刑立即執行)。
以自首為前提,律師需要進一步論述的是,張扣扣的情形屬於“應予”從輕處罰的情形。但辯詞中,顯然,我們沒有看到有針對性的事實與法理應對。這應該可以説是“重大過失”。
關於精神病。從公佈的信息中,我們知道律師在庭前申請了精神病鑑定,但不被允許。如果不是被告人否定,則精神病應是本案的核心辯點:
第一,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雖然間歇性的精神病也不是應當不死的理由,但在這種手段特別殘忍,影響特別巨大的案件中,卻可以作為更好的免死辯護觀點:
一是儘量因病而減少手段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嚴重影響;
二是儘量通過論述病因來源(母親被殺等)去減輕社會的苛責;
三是通過精神病去闡述這是絕對意義上的個案,不具有普適性,不足以給人留下惡劣先例的評價或者間接形成變相鼓勵復仇免死的錯誤認識。但在這個案件中,辯詞的論述是存在嚴重問題:
1.“這是一個血親復仇的故事”
首先,這個故事如何“完美”都不可能在法理邏輯上動人,為什麼?如果一個文明社會中,對於這種幾十年之後的擴大性復仇還給予寬容,只能説明這個社會有毛病。復仇兩個詞特別扎眼,應該是辯詞要儘可能去“藏”的部分,卻被放在醒目的第一大點,我不知道初衷如何。但在我看來,這個情感的基調就沒有了。
其次,這一段要表述的,應當很明確的指向精神病,是因為先前事件而給被告人埋下陰影,這種陰影最終累積成一種疾病,這種疾病就是精神病。被告人的“復仇”是精神病,應該是根本目標,也是法官與大眾可能可以接受的理由。
最後,關於精神病的論述,應當是專業的,而不是引用佛洛依德的言論。我不是説佛洛依德的話有問題,而是佛洛依德的話不應被作為論述的根本依據(最佳選擇)。關於精神病,在缺乏鑑定的情況下,首先要引用的依據是專業的精神病書籍,其次是更為有用的可以提供專家輔助人或者請他們出具專業的分析意見,這些做法都比直接引用佛洛依德來得靠譜和有效。我們可以理解法院在這種案件中不敢輕易啓動精神病鑑定的原因,但這也恰恰構成對《公訴意見書》中所謂的程序正義的直接反駁(辯詞未針對性回應公訴意見也是一個問題)。
為什麼説本案的“精神病觀點”很重要?
如果沒有疾病,這種擴大性的復仇行為是非常可怕的,既不是普通民眾所能接受的,也不是法律(法官裁判)所應該倡導的。這種案件,輿論關注。樸素的觀點,應是死刑。所以,這是辯護律師的難點,不僅僅在於説法法官,還在於要説服潛在的社會大眾。
所有突破口中,精神病是最佳的落腳點。其邏輯基礎是:有這種“變態”行為,是因為有病,被害人的先行過錯行為是引起有病的原因。這種邏輯基調的説理和言情,才更能被接受。否則,復仇的觀點,就是重複一千遍,也很難被理解和接受。
畢竟這不是宋朝(辯詞中引用宋朝的例子),這是21世紀的現代。尤其是,如果復仇可以被寬恕,那判決會不會變形鼓勵或者引起更多復仇的案例?正是基於深層次的考量,辯詞一定要反覆強調的是,這是一個個案,保命不足以給社會造成普適性的影響。
2.“張扣扣沒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辯詞第二大點的標題是這個,我也很不理解,為什麼會沒有更好的排遣通道?辯詞中説“慘案發生後,我們去苛責張扣扣的殘忍和暴力,卻全然忘記了之前整個社會對他棄之不顧。沒有心理疏導,沒有幫扶關愛,任由一顆復仇的種子生根發芽。”這種觀點如果能夠成立並在這個案件中被採納,才是危險的。
暫且不説先前的慘案是不是錯案,先前的慘案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否意味着社會就有幫扶義務?或者説,缺乏社會幫扶是否構成其殺人的正當理由(曾經在一本書中看到日本有關於“制度缺失”作為從輕處罰的法定理由,我們現在的法律沒有)?
從後面一句話看,邏輯上肯定是不能成立的。辯詞想要表述的應是社會不給於幫扶,讓其長期處於孤立無援,這個要指向的也應是,加劇其心理創傷,疊加成精神障礙,而不是成為其沒有排遣通道的理由和應當給予寬恕的依據。
3.“復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會基礎”
復仇這個詞,本身就特別刺眼,還要論述復仇是成立的,更是難上加難了。**即使復仇是有人性和社會基礎,但不意味着每個案件都可以構成復仇的正當理由。**辯詞引用《哈姆雷特》《基督山伯爵》《趙氏孤兒》文學作品來論證“復仇在文學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會基礎的最好印證。”**這是辯詞,不是文學作品,引用文學作品來替代法律論證,我深深不解其如何進行邏輯關聯和邏輯自洽的。**辯詞中更是引用《宋刑統》《明律》和《宋史》加以佐證,我的觀點是可以引用,但不能過度,過度引用,案件的細節和情感就沒有了,更像是作者在堆砌辭藻,秀“文學功力”。
本案中,論述復仇不是不行,但沒有必要文縐縐的引經據典,而更好深入案件細節,卻瞭解被告人的內心經歷,畢竟這不是客觀性事件,而是主觀性陳述,你愛怎麼説,你想怎麼説,都可以,不需要強力去論證的。否則,即使論證了辯詞預設的前提,也不能直接得出被告人就可以寬恕的結論。
4.“國家法應當適當吸納民間正義情感”
這個觀點,本身沒有問題,放在張扣扣這個案件,卻十分牽強。國家有沒有適當吸納民間正義?有,比如崑山龍哥案。
但國家吸納民間正義,能不能得出國家在這個個案中要寬恕被告人?能不能論證出被告人代表了“民間正義情感”?根本就不能嘛,你把我媽誤殺了,我把你全家故殺了,這個復仇有正義基礎?邏輯基礎還是丟了。
5.“張扣扣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公佈在律師公號文章中,這段辯詞配了一張張扣扣庭審的圖片,説實話,如果按照“相由心生”的理論去看,我看不出張扣扣有懺悔的模樣。當然,我也不能為了批評而批評,被告人活到現在,其人生確實是一出悲劇。可惜的是,他把這悲劇傳導給了別人,未來還可能培養出更多的張扣扣。對於法官無論如何,是很難判決保命的。對於律師而言,也很難卻完成有效説服。
不過,律師在個案與傳導一些普適價值之間,論述要有邏輯基礎,經得起檢驗和驗證,否則,不僅個案的目標沒有完成,試圖通過個案推動的目標也沒有向前。
因此,我認為,這是一篇優秀的散文,但卻很難稱為優秀的辯詞。